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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免责条款未作说明 保险公司仍需就高赔偿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依照保险合同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15倍基本保险金额的诉讼请求。

  2018年,王某因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介绍,为配偶购买了一份保险产品,当日将本年保费缴清。2019年,王某配偶驾车发生交通意外身故,原告依照保险合同向被告提出理赔15倍基本保险金额的要求。保险公司称,王某配偶驾驶车辆不符合国标汽车分类的乘用车定义,不能按王某要求的赔偿金额理赔,只能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涉及理赔条款中的条款内容规定了被保险人所驾乘车辆,但没有在该条款中直接解释,而是采取另设一条款进行释义,且释义中对驾乘车辆类型未直接列举。尽管原告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亲笔填写了“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在回答被告的回访电话时表示已收到保险单,清楚所投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方面的保险事项,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就该条款中第三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原告作出解释,以使原告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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