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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概况:
   2013年10月,甲方(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约定如协商不成的,因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因甲方拖欠工程款,乙方准备起诉,那么乙方应向那里的人民法院起诉呢?是工程所在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呢?

    一、民诉法解释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前,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而且乙方拟提起的诉请系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属于合同纠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故本案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民诉法解释之后:

  根据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自2015年2月4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就本案而言,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以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其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但是,自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本案应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点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先进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作为发包人的甲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具有合同的制定权,作为承包人的乙方根本不具有对甲方提供的合同的建议修改或者提出意见的权利,因此,无论工程在哪?甲方均可通过约定管辖的方式约定对甲方有利的人民法院,给乙方造成诉讼的不利和诉讼成本的增加,损害案件的公平公正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2、从案件审理角度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质量鉴定、工程造价评估(造价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综上,民诉法司法解释这一修改具有进步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瑕疵,司法实践中,有些偏远地区人民法院审判水平尚非常有限,且部分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司法不公,如果建设工程所在地在这样的地方,往往影响司法审判的质量,亟需提高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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