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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府〔2018201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17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指导意见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以及《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6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以下简称成员身份认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按照“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进行成员身份认定,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按照既定程序,规范成员身份认定程序。 

(三)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照顾农村现实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维护稳定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定办法

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开展成员资格认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义务履行以及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户口未迁出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及所生子女;

2.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领养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的人员及所生子女;

3.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5.大中专在校学生(包含研究生、博士生;包含户口已迁出的);

6.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发布的成员认定登记基准日之前回村办理落户手续的;

7.义务兵、士官的现役人员(已纳入军官系列的除外);

8.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应根据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虽未迁出,但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且享受财政供养及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2.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3.改革基准日前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或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5.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已迁出本村且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及依法协商或判决随其生活的子女;

6.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四、认定程序

成立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认定工作。

发布公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等内容。

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方案,结合摸底登记表,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将确定的成员名单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其他

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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