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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杀猪卖猪肉,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的某日凌晨,某地农林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察觉到一处民房情况异常,几名执法人员随即进入该民房,发现房内有几人正在屠宰生猪。原来,杨某等人趁着天未亮,准备将院子里的两头活猪宰杀掉,好赶早去街上卖猪肉。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生猪屠宰场所并未悬挂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且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随后,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扣押了屠宰现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而杨某等人因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情节严重,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在看守所内,杨某仍觉得冤枉:“杀猪卖猪肉,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我们农村都是这么做的呀!”

 

律师说法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情况外,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本案中,杨某等人屠宰生猪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里“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杨某等人的生猪屠宰场所是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非法屠宰点。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因杨某等人屠宰生猪的情节严重,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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