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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进一步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统一裁判标准、方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商事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全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和外商独资企业商事一审案件按照本院有关规定管辖。

六、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

七、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二О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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