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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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