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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扰民起争执出手伤人,致人重伤三月后投案自首
   

  案情回顾

  一天夜里两点,犯罪嫌疑人陶某到昌平某镇附近楼下给其父亲打电话,两人在电话中争吵,一直持续到2时50分左右。住在5层的被害人吴某(男,29岁)被打电话声音影响,遂下楼与陶某发生争执,两人动手打起来。

  陶某持带电手电筒电吴某,并用随身携带的雕刻刀刺吴某胸腹部,吴某在夺刀阻拦时手臂也被划伤。后陶某离开,并将雕刻刀丢弃。经鉴定,吴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三个月后,陶某至派出所投案自首。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陶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难免会遇见一些需要我们忍让的事情。比如与人交往时发生的摩擦,如果我们互不相让,只会让矛盾越来越大,相反,如果我们退一步的话,可能这件事也就一笑而过了。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支持: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下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余杭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江干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滨江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钱塘新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萧山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富阳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微信号:137 7780 5857(骆律师)http://www.148h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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