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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铁门坠落砸伤七岁男孩,是父母监护疏忽,还是小区管理不当?
   

大铁门坠落砸伤七岁男孩,是父母监护疏忽,还是小区管理不当?

2019年6月的一个下午,七岁的童童放学后独自一人在自家小区内玩滑板车,滑到通往篮球场的一个坡道时,因为刹车不及,撞到了坡道尽头的铁门,铁门轰然倒下,把童童压倒在地。邻居看到后立马拨打了急救电话,并联系童童的父亲。由于伤势严重,童童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了治疗,直至9月17日才出院,前后共计花费了7万多的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童童的爸爸曾多次找到童童爷爷的工作单位新林公司协商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原来,童童一家住的小区比较特殊,是新林公司的家属小区,小区由新林公司进行管理。双方多次协商之后仍未达成一致,童童父母一纸诉状将新林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其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法庭上,新林公司认为,首先,铁门本身就是因为童童碰撞后才倒下的,童童作为一个刚满七周岁的孩子,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安全问题应由父母监护,但童童父母居然放任这么小的孩子独自在小区内玩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其次,小区的日常管理职责虽然由新林公司负责,但其每月除了4元的卫生费用外,并没有收取任何的物业费用,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小区由新林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小区内的铁门年久失修,未得到正常的维护,以致铁门脱落造成童童身体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童童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童童的法定代理人在童童放学后疏于照看,未能适当履行监护职责,且铁门系童童碰撞后倒下,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由新林公司对童童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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