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