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分包合同权利义务角度,是对于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行为,其实质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变化。最高院亦认为,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