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施行于2008年2月1日,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1、被保险车辆有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责任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2、交强险无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无责任限额11000元,医疗费无责任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任限额100元。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122000元施行至今已经超过12年,湖南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为12293.54元×20年=245870.8元(不考虑超过六十周岁以上年龄问题)。湖南省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842元,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总额39842×20年=796840元(不考虑超过六十周岁以上年龄问题)。2020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2008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3.2倍。此数据表明交强险总责任限额是该调高了。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交强险实行分责、分项赔偿,不突破分责、分项责任限额。 由于实践中存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分歧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交强险实行分责、分项赔偿。因此,贵州省法院司法实践中实行交强险不分责、不分项赔偿。
2011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黔高法(2011)124号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保险公司均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
2014年11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是否应受保险分项限额限制的问题进行了通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审理交强险案件实行不分责、不分项。
现在,交强险责任总额准备调整,建议交强险实行不分责、不分项赔偿,理由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减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