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旅委〔2018〕113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细则》已经委党委会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细则 杭州旅游纠纷赔偿律师咨询电话号码137 7780 5857 www.148hz.com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职律师工作,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在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编公职人员。
二、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职律师的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并为公职律师参加学习培训、业务研讨、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等提供保障和支持。
政策法规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公职律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在编人员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
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律岗位公开招聘,对持有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符合申请公职律师证的,经本人所在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同意,报委政策法规处初审。初审通过的,按照省、市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为建立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必要时,担任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六)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政策信息;
(八)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按照要求提供法律培训;
(九)其他规定由公职律师承担的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应依法依规履职,兼顾好本职工作和法律事务工作。因工作不严谨导致产生相关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职律师工作方式,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
根据工作需要,经委领导同意,公职律师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公职律师可以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发问质证等,相关处室(或人员)应当给予协助。
六、公职律师审查的文件,包括本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七、公职律师在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承办处室 (或人员)进行核实。
八、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遇到法律事务问题,需要法律咨询的,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地向公职律师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九、当涉及重大行政决策或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问题,政策法规处可统筹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公职律师资源,并联合委法律顾问单位,共同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必要时,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由参与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签名确认。
十、加强对公职律师的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与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相衔接的考核机制。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若经市律协评定不称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处理,并取消委公职律师任用资格。
公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工作台帐,并定期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记录,每年度报送一次工作总结。报送情况将作为公职律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一、公职律师履职活动受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本单位监督机构的监察督导。
十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杭州旅游纠纷赔偿律师咨询电话号码137 7780 5857 www.148h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