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购物旅游者有权拒绝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第五点: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在《旅游法》出台后,几乎国内所有的长线旅游和出境旅游价格均有明显上涨。但业内人士说,这是价格回归正常。因为原来的行程,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新《旅游法》出台后,强迫购物、另付费用都是违法的,由购物商家补贴的酒店或交通等费用,转移到旅客身上,由游客承担。而自费项目从原先出团后现金交给导游变为旅游前交付,导游小费、燃油费、签证费等一切费用,也将含在团费里,旅游线路价格比原先高也就不言而喻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发生强迫购物等行为,则将严惩不贷。在旅行社安排的强制购物点购物,无论物品好坏,在示范文本中旅客都可以在30天内退货。这个条款其实对旅行社来说是近乎苛刻的。因为旅客购买的物品,可能已经使用过,甚至使用坏了,但不管如何,旅行社都必须先行赔付。
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的六要素,这个示范文本的要求对于旅行社来说,就意味着不是说旅游行程中不能购物,而是必须要征得旅游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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