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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第二、第三点:改变行程与约定不符要赔偿
   

改变行程与约定不符要赔偿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第二、第三点: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旅游合同中约定是住四星级酒店,到达目的地后因为没房间只能改住三星级;行程中明明写了四个景点,因为时间或者交通原因,只去了三个;遇到这种情况,游客如何要求赔偿?

  当时由于旅行社操作人员的疏忽,在行程中多写了一个景点,到达目的地后才发现那个景点去不了,游客要求退一赔一,而这个“一”是指团费总额。经过协商和调解,最终游客得到了该景点票价的赔付。
  受到交通、住宿情况的影响,在旅游中行程的改变是常有的事,为了避免以此引起争端,保护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利益,示范文本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违约金的约定,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为改变行程和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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