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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所得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房屋拍卖所得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破产之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职工的工资,大部分企业都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这部分债权作为职工债权依照法律是可以优先受偿的,毕竟劳动者是社会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而其他的普通职权则是依次进行清偿。同样受理企业破产的过程当中会产生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被称之为公益债务和破产费,这些费用是在产生构成中随时清偿的,例如一般受理破产之后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而破产管理人是专门承接企业破产相关案件的,他们不会先垫付资金来做事,本来企业就可能资不抵债了,那么如果不随时支付工资,很有可能之后可能就不会收到工资报酬。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那么接下来就是优先受偿的职工的工资,职工的工资以及医疗、抚恤金、伤残补助等费用,以及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均是优先受偿的范围,保障民生是根本;职工工资当中会有普通职工的工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而他们的工资标准各不相同,而且所占据的比例也是不一样的。

一般职工工资都是优先受偿的,但是像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是比较高,比如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可能是年薪100万元,而如此高的工资可能比20个一般职工的总的年薪还要高,或者有些管理人员在企业面临破产期间也拿着高工资而其他职工还存在着拖欠工资的情形,所以在受偿的顺序当中,可能会综合考虑将高管的工资纳入普通债权,有时也可能追回高管的在面临破产时发放的高工资。其次就是普通的债权,一般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之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员,相关的债权人在接受到通知之后,会联系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对于某些情况管理人可能不会认可债权人的债权申请,那么就需要债权人去法院进行诉讼,进行司法确认,确认之后再去管理人处申请债权。

普通的债权受偿也是有一定的顺序,一般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会申请法院判决确认优先受偿权,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官会根据相关的法条进行考量;因此我们可得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固然先受偿。如果没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债权有相应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可以提前找担保人,或者是先于受偿;如果债权人受偿的顺序都是均等的,但是拍卖所得可能资不抵债,此时所有债权统一进行分配,按照比例受偿,保障公平。如果有多余的财产那么就是最后的破产剩余资产,由股份自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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