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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业主应理性对待矛盾纠纷

(2019)云0129民初3609号

【案情简介】

凌某系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励某、莫某系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对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分配处分公共收益经费等行为存在质疑,2019年2月20日至22日,励某、莫某以业主监委会的名义在小区内张贴公开信,阐述了凌某“到社区大吵大闹、串联密谋散布假消息,扰乱人心、破坏选举,私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等言论。并在小区中的每个单元门上进行张贴。凌某认为,该业主监委会系由励某、莫某自行组织,并非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合法组织。其行为侵犯了凌某的名誉权。故将励某、莫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公开信虽以业主监委会名义发布,但该组织未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非适格民事主体,两被告为拟写、张贴公开信行为的实施者,原告起诉被告励某、莫某个人并无不当。

本案事件起因在于两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对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事务管理做法上存在分歧和质疑。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经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小区物业等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应当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据法院查明事实,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确实存在违反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情况下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在任期届满后擅自处分公共收益等不规范的做法。涉案公开信虽然在表述上使用了“密谋”“破坏选举”“非法继续行使权力”等带有强烈主观倾向的不当、偏激用词,但究其主要内容还是作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上述问题提出监督和质疑,且绝大部分内容系针对前业主委员会而非原告个人,应认定两被告拟写并张贴公开信的初衷系为了广大业主利益考量,提醒业主关注业主委员会的违规做法,主观上并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或侮辱原告之故意,原告也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公开信的内容造成原告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故两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判案解析】

本案原告、被告均为同一小区业主,本应秉持与人为善、与邻为伴、以礼相待、互帮互助的邻里态度,即便对小区日常管理事务等问题上发生分歧、纠纷,也应当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本案中两被告作为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做法存在质疑,本可以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等理性途径解决,但两被告却采取拟写措辞尖锐的公开信并大肆张贴的方式,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对簿公堂,显然与共同构建和谐融洽邻里关系,打造和谐、文明、友善、宜居小区的价值观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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