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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解答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常见问题(供参考)
   

杭州律师解答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常见问题(供参考)

1.治疗工伤的住院费、医疗费等报销标准是什么?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工伤康复的费用能否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3.工伤医疗费、药费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如何承担?

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六条)

4.工伤治疗过程中,用于治疗自身其他疾病的费用能否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符合条件的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5.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6.工伤职工购买辅助器具的费用能否报销?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7.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8.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依据: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省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十二条)

9.停工留薪期多久?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0.停工留薪期内待遇如何?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依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十六条)

12.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如何承担?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13.上年度全省(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什么?

以2023年为例,最新数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因此,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89240元÷12=7437元。(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14.停工留薪期后仍然需要治疗,医疗费是否报销?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后仍然需要治疗,医疗费符合条件的,可以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15.职工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康复待遇)和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的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16.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伤残待遇包括经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1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8.“本人工资”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19.伤残津贴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0.生活护理费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9240元÷12=7437元)的50%、40%或者30%。(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21.未参加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的标准是什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89240元)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22.死亡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23.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以2023年为例,最新数据浙江省202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89240元÷12=7437元,因此,2023年度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437元×6=44622元。

2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哪些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

2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

2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

27.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2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以2023年为例,最新数据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因此,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

29.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如何领取?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30.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什么?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31.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32.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职工能否既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因此,浙江省采取总额补差原则,不能在一份损失的前提下获得两份赔偿。(《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33.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申报工伤,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如何承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34.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责任如何承担?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35.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温馨提示:实务中据了解杭州市的政策是只有建筑工程中建筑工人因工受伤后补缴工伤保险可以享受新发生的费用,普通企业职工不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36.《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

37.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仍要求按月支付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尚未支付待遇总额的工伤保险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38.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39.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后,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就浙江省而言,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第三十七条 )

40.终局裁决中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待遇。(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的通知【浙劳人仲〔2017〕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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