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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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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3号
【发布日期】2021-11-12
【实施日期】202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规则类别】交易监察类
【业务规则层级】业务办理指南
收起
本法变迁
2021-11-12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2020-02-21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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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业务办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业务办理指南

 

为了规范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做市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变更以及做市商加入、退出等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相关业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系统)进行办理。

1.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确定

1.1 申请材料

1.1.1 股票挂牌申请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1)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申请(附件1);

(2)申请挂牌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2 股票挂牌申请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1)关于股票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申请(附件2);

(2)申请挂牌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3)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申请(附件3);

(4)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1.2 系统提交及反馈

主办券商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BPM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办券商登录BPM系统,点击“挂牌审核管理”项下的“挂牌项目”模块,点击申请挂牌公司名称后,进入业务操作界面,在“确定交易方式”页面,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文件,确认无误后提交。

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申请出具反馈意见的,主办券商可通过BPM系统首页待办提示“交易方式管理”模块的“交易方式待反馈回复”页面完成相关反馈,确认无误后再次提交。

1.3 出具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材料无误的主办券商申请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在出具同意挂牌审查意见时,确认申请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挂牌审核管理”项下的“挂牌项目”模块找到相关项目,点击“下载”按钮取得同意挂牌审查意见。

1.4 股份登记

主办券商协助申请挂牌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挂牌操作指南》)的要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应登记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1.5 信息披露

主办券商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披露股票交易方式。有关披露要求按照《挂牌操作指南》办理。

1.6 业务生效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自挂牌首日起采取相应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于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相应做市商自挂牌首日起开始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2.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方式变更

2.1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

2.1.1 申请材料

(1)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为做市交易方式的申请(附件4);

(2)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交易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3)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申请(附件5);

(4)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1.2 系统提交及反馈

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通过BPM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办券商登录BPM系统,点击“主办券商业务管理系统”项下的“做市相关业务”模块,选择“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后,进入业务操作界面,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文件,确认无误后提交。BPM系统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8:30至17:00,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于当日完成受理。

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申请出具反馈意见的,主办券商可通过BPM系统首页“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业务待回复”页面完成相关反馈,确认无误后再次提交。

2.1.3 股票划转(如有)

申请加入做市的做市商,应不晚于全国股转公司受理主办券商申请当日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做市商通过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取得的做市库存股,应直接登记于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无需划转。

主办券商和做市商可通过BPM系统“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相关业务待阅通知”,查询全国股转公司向中国结算发送的股票划转信息。

2.1.4 出具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在受理交易方式变更申请后3个交易日内出具意见,并通过BPM系统发送至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每个交易日15:30后可通过系统首页“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相关业务待阅通知”或通过“业务办理”模块下的“已申请”查询。

2.1.5 信息披露

取得同意意见当日20:00前,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相关公告(附件6)。

2.1.6 业务生效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意见后第2个交易日,相关股票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相关做市商开始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2.2做市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2.2.1申请材料

(1)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申请(附件7);

(2)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交易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3)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附件8);

(4)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2.2 系统提交及反馈

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通过BPM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办券商登录BPM系统,点击“主办券商业务管理系统”项下的“做市相关业务”模块,选择“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后,进入业务操作界面,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文件,确认无误后提交。BPM系统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8:30至17:00,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于当日完成受理。

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申请出具反馈意见的,主办券商可通过BPM系统首页“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业务待回复”页面完成相关反馈,确认无误后再次提交。

2.2.3 出具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在受理交易方式变更申请后2个交易日内出具意见,并通过BPM系统发送至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每个交易日15:30后可通过系统首页“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相关业务待阅通知”或通过“业务办理”模块下的“已申请”查询。

2.2.4 信息披露

取得同意意见当日20:00前,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相关公告(附件9)。

2.2.5 业务生效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意见后第2个交易日,相关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相关做市商停止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2.2.6 股票划转

主办券商应在变更交易方式生效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BPM系统“做市业务”模块“待确认划转”中点击该业务,选择“是否划转”。对选择“划转”的,相关做市商在变更交易方式生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主办券商和做市商可通过BPM系统“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相关业务待阅通知”,查询全国股转公司向中国结算发送的股票划转信息。

3.做市商后续加入、退出为股票做市

3.1 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股票做市

3.1.1 申请材料

(1)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的申请(附件10);

(2)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3.1.2 系统提交及反馈

做市商通过BPM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做市商登录BPM系统,点击“主办券商业务管理系统”项下的“做市相关业务”模块,选择“后续加入做市”后,进入业务操作界面,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文件,确认无误后提交。BPM系统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30至17:00,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于当日完成受理。

全国股转公司对做市商申请出具反馈意见的,做市商可通过BPM系统首页“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业务待回复”页面完成相关反馈,确认无误后再次提交。

3.1.3 股票划转(如有)

申请加入做市的做市商,应不晚于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申请当日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做市商可通过BPM系统“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相关业务待阅通知”,查询全国股转公司向中国结算发送的股票划转信息。

挂牌公司股票因做市商不足2家股票停牌期间,申请加入做市的做市商通过协议受让原股东股票方式取得做市库存股的,做市商应申请将原股东所持股票划转至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3.1.4 出具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在受理加入做市申请后3个交易日内出具意见,并通过BPM系统发送至做市商。做市商在每个交易日15:30后可通过系统首页“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相关业务待阅通知”或通过“业务办理”模块下的“已申请”查询。

3.1.5 信息披露

取得同意意见当日20:00前,做市商应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相关公告(附件11)。

3.1.6 业务生效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意见后次一交易日起,相关做市商开始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3.2 做市商退出为股票做市

3.2.1 申请材料

(1)做市商退出做市的申请(附件12);

(2)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3.2.2 系统提交及反馈

做市商通过BPM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做市商登录BPM系统,点击“主办券商业务管理系统”项下的“做市相关业务”模块,选择“退出做市”后,进入业务操作界面,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文件,确认无误后提交。BPM系统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30至17:00,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于当日完成受理。

全国股转公司对做市商申请出具反馈意见的,做市商可通过BPM系统首页“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业务待回复”端口完成相关反馈,确认无误后再次提交。

3.2.3 出具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在受理退出做市申请后2个交易日内出具意见,并通过BPM系统发送至做市商。做市商在每个交易日15:30后可通过系统首页“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相关业务待阅通知”或通过“业务办理”模块下的“已申请”查询。

3.2.4 信息披露

取得同意意见当日20:00前,做市商应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相关公告(附件13)。

3.2.5 业务生效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意见后次一交易日,相关做市商停止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3.2.6 股票划转

申请退出做市的做市商应在退出做市生效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BPM系统首页“待办事项”模块“待确认划转”中点击该业务,选择“是否划转”。对选择“划转”的,应在退出做市生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做市商可通过BPM系统“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相关业务待阅通知”,查询全国股转公司向中国结算发送的股票划转信息。

4.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4.1 因做市商不足2家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4.1.1 适用情形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未在30个交易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或主动申请变更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在第30个交易日办理将相关做市商(如有)强制退出做市业务,并在第31个交易日将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4.1.2 信息披露

全国股转公司于相关股票触发做市商不足2家情形起第30个交易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该股票交易方式将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相关情况。

4.1.3 业务生效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后次一交易日,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相关做市商停止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4.1.4 系统提交及股票划转

相关做市商在强制变更交易方式业务生效后,登录BPM系统,通过首页“待办事项”模块“待确认划转”中点击该业务,选择“是否划转”。对选择划转的,相关做市商应填写划转账户信息并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全国股转公司将股票划转信息发送至中国结算,做市商应通过BPM系统“待办事项”模块下的“做市相关业务待阅通知”查询相关进度,在全国股转公司发送划转信息至中国结算后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4.2 因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4.2.1 适用情形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在股票恢复交易前一交易日办理将相关做市商(如有)强制退出做市业务,并在恢复交易首日将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4.2.2 股票划转

相关做市商被强制退出做市后,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股票划转申请,全国股转公司于次一交易日将做市商股票划转信息发送至中国结算。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股票划转信息至中国结算后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4.2.3 业务生效

挂牌公司股票恢复交易首日,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附件:1.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申请

2.关于股票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申请

3.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申请

4.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为做市交易方式的申请

5.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申请

6.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为做市交易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7.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申请

8.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

9.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0.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的申请

11.XX证券公司关于后续加入为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公告

12.做市商退出做市的申请

13.XX证券公司关于退出为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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