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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公职律师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和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现发布《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职律师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7月28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8〕7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外聘法律专家、律师为本局的法律顾问,为本局提供法律服务。

二、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

四、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五、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文广旅游局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文广旅游局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为市文广旅游局处置重大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五)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市文广旅游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外聘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文广旅游局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等。

七、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文广旅游局工作秘密;

(二)外聘法律顾问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文广旅游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外聘法律顾问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文广旅游局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市文广旅游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文广旅游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八、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文广旅游局决定。

九、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由政策法规处或协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归纳整理后报集体讨论决定。

十、政策法规处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职律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旅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职律师实行本单位统一安排、所在处室协助配合的管理方式。政策法规处负责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审核等。

公职律师会费、培训学习等费用纳入本局预算,按规定使用。

第三条  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基本工作职责,其履行公务员岗位职责仍由所在处室管理。

第四条  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下同);

(三)任职于本单位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在编人员;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不含试用期);

(五)品行良好。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公务员,应当经所在处室同意,并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参加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并经杭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职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五)其他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公职律师受本单位指派或者委托,主要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民生项目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公益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  公职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第九条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公职律师,可以参加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日常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年度执业考核和执业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杭州市文广旅游局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缴纳律师协会会费,自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职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不受前款第(四)项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在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奖励:

(一)工作成效显著,有重大贡献的;

(二)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对避免决策失误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代理的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被上级单位维持或者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的;

(四)撰写的法制调研文章或者法制宣传报道材料获得上级机关肯定、在主流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者被重要主流媒体报道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扬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立公职律师履职档案制度,公职律师履行职责应当保留相关材料及出具的意见、建议,每年12月31日前向政策法规处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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