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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法律风险提醒书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法律风险提醒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律师代理中的法律风险具有可预见性,现将律师代理中所承办的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告知委托人:

(一)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风险。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由于案件事实一般是过去发生的,法官不可能在事实发生的当时进行观察和了解,只有运用证据去查明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在委托律师代理时,委托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律师提供法院调查也无法收集时,由委托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三)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还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以至白支付代理费、诉讼费的风险。

(四)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判决后无财产执行的风险。在民事执行案件的代理中,委托人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五)关于委托费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非因合理原因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退还全部委托费用;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委托人非因合理原因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六)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规定。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委托人负担。

(七)以上风险提醒,当事人签字后即视为告知。

 

                                                           委托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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