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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电视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浙江杭州青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杭州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第一条 总则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 发布内容、发布形式、发布时间及费用。

发布媒体

发布时间

发布时长

节目

发布次数

总价(元)

发布日期

CCTV-8

1737

15

青春剧苑集间

41次(1

2009年2月12日至2009年2月18日

1832

15

影视同期声

1905

15

世界影视博览

2155

15

黄金强档后时段

2155

15

黄金强档后时段

225

15

都市剧场贴片三

CCTV-8

1737

15

青春剧苑集间

41(1周)

 

1840

15

影视同期声

1905

15

世界影视博览

2155

15

黄金强档后时段

2250

15

海外剧场贴片二

225

15

都市剧场贴片三

CCTV-8

1737

15

青春剧苑集间

9周)

                 

1840

15

影视同期声

1905

15

世界影视博览

2155

15

黄金强档后时段

2258

15

海外剧场贴片一

2450

15

 

第三条 本合同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 本合同总金额。本合同总金额___大写:_______ )。

2、 付款方式:甲方必须按照季度付清所有广告费,付款以实际到帐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广告播出带必须在刊登前 2以特快的方式发送到乙方。

2、 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发布电视广告的审批手续。

3、 乙方确保该广告按照甲方要求正常发布,并由乙方提供央视索夫瑞的监播证明给甲方。

4、 合同签定付款后,在播出前30天内要求停播的,退款50%在播出前10天内或者在播出中要求停播的,不予退款。

5、 甲方提供的广告样带在播出后如发生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发生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具体播出日期,以中央电视台的节目预告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少播广告,则在执行期内补齐频次,不予退款。

7、 有关广告投放的其他规定,以中央电视台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广告样稿(样片)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对其广告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可能导致的侵权负责;

2、 甲方应按期付款,如甲方不按期付款,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 若乙方不按约定发布完所有广告,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政府行为外)。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经甲方签字同意后, 将全部费用退回甲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 2 项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广告发布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双方应对合同的价格保密。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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