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杭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据
2010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2009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了浙江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64元;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859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22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9065元。
201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0年3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2009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了浙江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