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杭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运 “运单”确定的货物,所签运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自甲方取消委托之日止。
二、甲方如对货物有包装要求或承运要求的应告知乙方;如无具体要求则同意按乙方的包装要求或承运条件办理。
三、双方约定甲方负责装卸或甲方委托乙方装卸,甲方对装卸有特殊要求的应说明。
四、双方约定对承运货物的价值有保险要求的,甲方应自行或委托乙方办理;未保货物承运过程中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按受损货物数量、重量、体积所对应的承运费比例赔偿。
五、运费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包括乙方在运途中的开支费用,甲方对包装、装卸、保险等有特殊要求并委托乙方办理的增加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上款项应在合同签订后结清,如双方同意最迟在货物安全到达后甲方应在收货后 天内结清,甲方未按要求结清的乙方有权停运,乙方开具全国统一运输发票给甲方。甲方如取消托运或变更托运内容应在货物未运到前通知乙方并协商好运费事宜,否则乙方对货物有扣押权。
六、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送达地点和收货人联系方式准确及便于联系收货人按时收货,如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甲方应及时协助提出并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合理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在甲方无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有权按有关规定合理处理,防止诸如短缺、损坏、变质等损失的扩大。
七、甲方应告知收货方在收货时按“运单”内容签收,如有任何质量数量等短少损失等,应通过甲方与乙方及时联系,乙方确定的授权联系人:XXXX(其它未书面授权人员签字认可无效),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为:杭州市XXXXXXX号,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八、根据货运惯例,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生第三人侵权或意外损失,执行第三人先赔偿原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运单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附: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