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2009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了浙江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64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859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2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9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