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仓前镇征用集体土地房屋
(两户联建安置)拆迁补偿实施意见
各有关村:
为了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两户联建安置)拆迁补偿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余杭区的有关政策,结合仓前镇的实际,制定如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1、余杭区人民政府转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余政发[2000]160号。
2、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批复,余政发[2004]56号。
3、关于转发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执行新调整的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余政发[2004]77号。
4、评估丈量标准,按图标GB/T17986-2000《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二、拆迁补偿实施意见
(一)、拆迁补偿办法
1、合法主房面积的确认以批建面积为准,如审批面积为中、小户的目前已达到大、中户人口标准的以现有在册人口为准,如现有在册人口标准少于审批建房时标准的按审批面积户型为准(大户:占地125平方米,中户:占地110平方米,小户:占地75平方米,其中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每户宅基地确权及建房年限、面积以镇、村确认为标准)。
2、附房每户按3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认。
3、违章加层、违章搭建、建新房后应拆除未拆除的老房不作补偿。对支持国家建设,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被拆迁人进行奖励(具体见实施细则)。
4、正在经营并有个体营业执照的小店,一次性补偿营业执照办证费用及损失费3000元整。
5、经评估装修费用按主房合法面积不足300元/平方米的,按主房合法面积补足300元/平方米。
(二)、搬家费、过渡费及奖惩措施
1、搬家费:按大、中、小户发放,因自行过渡按二次搬家费计算。即大户1500元/户,中户1200元/户、小户1000元/户。
2、过渡费: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过渡费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发放。起至时间为被拆迁人腾空并交付钥匙起至开始自建住宅后12个月止。若过渡时间超过12个月的超出时间按加倍支付。
3、奖惩措施:(具体见实施细则)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按时拆迁的农户给予奖励。按时签订拆迁协议、腾空、交钥匙的奖励人民币2-3万元/户(详见签约、腾空通知)。逾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及交钥匙的,取消上述奖励费。
(三)、拆迁费用结算
1、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拆迁人支付合法面积评估价的50%,房屋腾空、交钥匙,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合法面积评估价的50%及奖励款一次付清。
2、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经依法补偿后,该房屋(包括内装修)及附属物属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则依价赔偿。
(四)、本实施意见最终解释权归仓前镇镇村建设办公室所有。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城建 拆迁 安置 意见 |
抄 送: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 |
仓前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