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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10〕157号),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督促好有关项目业主做好相关工作。陈伟局长就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批示要求局前期办、计财处、建管处等“要认真学习,把握政策,指导征迁工作”。范建军副局长要求各区、县(市)交通局和各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切实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征地拆迁关系,确保交通建设平稳有序。

浙政办发明电〔2010〕157号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征地拆迁管理工作,重点提出了五方面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文件指出,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就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部署上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努力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规范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文件指出,征地工作要在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依规实施。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和当地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履行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二公告、一登记”的征地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年度征地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禁止以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名义预征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款未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政府承担的社保资金未落实,以及群众合理诉求和存在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的,不得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宅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并给予合理补偿,妥善解决群众居住问题。

三要严控规模,依法依规实施城镇房屋拆迁。文件指出,省政府继续对征地拆迁总规模实行调控,各地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拆迁计划,有序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确需调整计划的应中重新报批。适宜于旧住宅综合改造的项目,应当加快改造步伐,努力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房屋拆迁项目立项前应由当地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方案的审查,项目拆迁方案应当明

确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的筹措情况,确保被拆迁人享有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权利。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把握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条件,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拆迁

程序。市、县(市、区)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必须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举行听证,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备案。

凡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未得到保障以及为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

蛮拆迁措施。

四要全面排查,依法严肃处理房屋拆迁违法违规行为。文件指出,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

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排查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已经实施完成的征地拆迁项目,要重点检查是

否存在补偿不到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未落实、安置房建设不到位、群众和被征地拆迁人合理诉求和信访未得到解决等遗留问题。对正

在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征地拆迁计划管理制度、法定程序不到位、征地拆迁行为不合规、补偿标准不到位、安置方

案不合理、社保措施不落实、群众和被拆迁人反响强烈有信访等问题。对计划组织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要重点检查是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是否制定相关政策并进行广泛宣传、是否征求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意见、是否得到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是否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文件要求,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根据不同情况限期整改。对已经实施完成的征地拆迁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要抓紧妥善解决,防止久拖

不决造成新的问题;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该补办手续的要及时补办手续,该落实政策的要严格落实政策,问题严重的要停止实施征地拆迁;对

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在组织实施前要依法依规予以解决,为解决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对采取野蛮手段或者违法方式强逼征迁

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实施征地拆迁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依法严厉惩处有关责任人员。对因工

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要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文件指出,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

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认真贯彻落实《浙

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着力改进和完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征地拆

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和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简单粗暴压

制群众,努力将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

止事态扩大。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各

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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