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详解】 一般地域管辖,即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关系确定的管辖。掌握一般地域管辖 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经常居住地”确定中的几个要素:(1)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2)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3)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是被告就原告,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掌握第23条时,需注意以下两点:(1)第1款与第2款强调的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是财产关系诉讼,仍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2)第3款与第4款强调的是被告一方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需注意与《民诉意见》第8条规定的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管辖确定的区别。 4《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案件,其确定管辖的标准是几个被告是否在同一辖区。如果在一个辖区,则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否则,则适用被告就原告的例外。 【例题】(2005年试卷三第71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驶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 偿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 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答案]AB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详解】 在特殊地域管辖的各类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历年资格考试中最经常考查的重点内容,由于所涉及的法条内容琐碎而庞杂,因此,掌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须注意其一般规律: 1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包括协议管辖与法定管辖。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在判断协议管辖是否有效时,需注意民事诉讼法第25条以及《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无效协议管辖约定有以下几种:(1)口头协议无效;(2)选择的管辖法院不 明确的协议无效;(3)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协议无效;(4)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2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案件未作出协议管辖约定时,应按照下列确定法定管辖的方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1)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分三步:①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包括购销合同中的交货 地)的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则案件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看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则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如果约定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则合同实际履行时,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则该履行地无管辖权。③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如果是购销合同,则按照实际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果是加工合同,则按照约定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例题】 (2003年试卷三第73题)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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