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怎样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  在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一、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二、 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三、 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四、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五、 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六、 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七、 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

    八、 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九、 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十、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十一、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