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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情:200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梁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及汽车贷款资料,冒用“刘超”的名义,通过北京泰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骗取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贷款人民币255 000元,后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北京万兴恒瑞商贸中心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2004年6月至2005年2月间,被告人梁某某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9 524.27元,后不再偿还贷款。2005年10月15日,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报案;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007年4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判决: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能积极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未给银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律师说法: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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