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的公告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意见,我们对《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予公告。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四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
  10、《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1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七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1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1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1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
  1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9、《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0、《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2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23、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25、《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6、《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
  27、《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28、《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29、《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30、《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
  31、《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32、《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33、《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34、《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35、《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6、《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38、《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四条
  3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四条
  40、《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
  41、《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4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43、《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45、《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6、《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47、《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48、《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49、《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50、《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5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5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53、《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54、《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55、《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56、《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57、《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58、《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59、《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法律依据:
  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2、《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三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法律依据: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墙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其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新墙办指导。各级新墙办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力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六条“各级新墙办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七)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八)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新墙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2、《浙江省实施(节能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行使。”
  3、《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利用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进行检验测试、评价的活动。”

  (二)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法律依据: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三十二条“各级散装办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审计、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散装办,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法律依据: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新墙办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墙材、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墙办,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附件2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主席令(1995)第37号】1995/02/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主席令(1989)第16号】1990/1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1994)第23号】1995/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1996)第63号】1996/10/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1997)第85号】1997/05/09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1999)第16号】1999/10/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主席令(2000)第31号】2000/07/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2003)第7号】2004/07/0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2005)第35号】2006/01/01
  1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1995)第171号】1995/01/25
  12、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方法 【国务院令(1997)第235号】1998/01/01

  1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2000)第281号】2000/02/12
  1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2001/07/09
  15、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令(2001)第321号】2002/01/01
  16、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令(2001)第322号】2002/01/01
  17、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国务院令(2001)第337号】2002/01/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4)第419号】2004/10/01
  19、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2004〕10号)
  20、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2000)第33号】2001/03/01
  21、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997)第83号】1997/07/01
  2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997)第85号】1997/10/01
  2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省政府令(2000)第119号】2000/07/01
  24、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省政府令(2004)第177号】2004/09/01

  二、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
│序│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负责实施的执法机构 │ 配合实施的机关 │
│号│            │        │      │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4.1 │    省经贸委    │  政府有关部门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2.1 │    省经贸委    │  政府有关部门  │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1 │    省经贸委    │ 工商、物价等部门 │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1 │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  政府有关部门  │
│ │            │        │      │     局)     │         │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1 │省经贸委、省能源利用监│  政府有关部门  │
│ │            │        │      │测中心        │         │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1 │    省经贸委    │         │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省经贸委    │环保、计划、科技、│
│ │进法          │        │      │           │农业、建设等部门 │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省中小企业局   │  政府有关部门  │
│ │进法          │        │      │           │         │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全国人大常委员 │ 2006.1.1 │    省经贸委    │  政府有关部门  │
│ │法           │        │      │           │         │
├─┼────────────┼────────┼──────┼───────────┼─────────┤
│10│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务院   │1994.12.20│    省经贸委    │         │
├─┼────────────┼────────┼──────┼───────────┼─────────┤
│1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   国务院   │1994.12.20│    省经贸委    │         │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   国务院   │1995.12.27│    省经贸委    │         │
│ │管理条例        │        │      │           │         │
├─┼────────────┼────────┼──────┼───────────┼─────────┤
│1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国务院   │ 1996.9.1 │    省经贸委    │         │
├─┼────────────┼────────┼──────┼───────────┼─────────┤
│14│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5.8 │    省经贸委    │         │
├─┼────────────┼────────┼──────┼───────────┼─────────┤
│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   国务院   │1997.5.20 │    省经贸委    │         │
├─┼────────────┼────────┼──────┼───────────┼─────────┤
│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 │    省经贸委    │动物检疫、卫生、工│
│ │            │        │      │           │商等部门     │
├─┼────────────┼────────┼──────┼───────────┼─────────┤
│17│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2001.6.16 │    省经贸委    │ 公安、工商等部门 │
├─┼────────────┼────────┼──────┼───────────┼─────────┤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国务院   │ 2002.1.1 │    省经贸委    │         │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国务院   │ 2002.1.1 │    省经贸委    │         │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   国务院   │ 2002.1.1 │    省经贸委    │         │
│ │例           │        │      │           │         │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   国务院   │ 2002.1.1 │    省经贸委    │         │
│ │管理条例        │        │      │           │         │
├─┼────────────┼────────┼──────┼───────────┼─────────┤
│2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国务院   │ 2002.4.1 │    省经贸委    │         │
├─┼────────────┼────────┼──────┼───────────┼─────────┤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   │2004.1.13 │    省经贸委    │         │
├─┼────────────┼────────┼──────┼───────────┼─────────┤
│2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   国务院   │2004.5.19 │    省经贸委    │         │
│ │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           │         │
├─┼────────────┼────────┼──────┼───────────┼─────────┤
│2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国务院   │ 2004.7.1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26│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国务院   │2004.7.19 │    省经贸委    │         │
│ │决定          │        │      │           │         │
├─┼────────────┼────────┼──────┼───────────┼─────────┤
│27│直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2005.12.1 │    省经贸委    │         │
├─┼────────────┼────────┼──────┼───────────┼─────────┤
│28│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5.12.2 │    省经贸委    │         │
├─┼────────────┼────────┼──────┼───────────┼─────────┤
│2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 2006.9.1 │    省经贸委    │公安、安全、铁路、│
│ │            │        │      │           │交通、民航、工商等│
│ │            │        │      │           │部门       │
├─┼────────────┼────────┼──────┼───────────┼─────────┤
│3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省人大常委会 │ 1999.3.1 │省经贸委、省能源利用监│计划、科技、财政、│
│ │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      │    测中心    │建设、环保等部门 │
├─┼────────────┼────────┼──────┼───────────┼─────────┤
│3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6.4.1 │    省经贸委    │         │
├─┼────────────┼────────┼──────┼───────────┼─────────┤
│32│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1 │   省中小企业局   │  政府有关部门  │
│ │例           │        │      │           │         │
├─┼────────────┼────────┼──────┼───────────┼─────────┤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   化工部   │1997.3.10 │    省经贸委    │         │
│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         │
├─┼────────────┼────────┼──────┼───────────┼─────────┤
│34│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  │ 1997.5.3 │    省经贸委    │         │
├─┼────────────┼────────┼──────┼───────────┼─────────┤
│3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1999.3.10 │省经贸委、省能源利用监│   统计部门   │
│ │            │        │      │测中心        │         │
├─┼────────────┼────────┼──────┼───────────┼─────────┤
│36│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  国防科工委  │1999.11.26│    省经贸委    │   公安机关   │
│ │暂行规定        │        │      │           │         │
├─┼────────────┼────────┼──────┼───────────┼─────────┤
│37│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  国防科工委  │2000.2.29 │    省经贸委    │  计量行政部门  │
│ │暂行规定        │        │      │           │         │
├─┼────────────┼────────┼──────┼───────────┼─────────┤
│38│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国家经贸委、海关│ 2002.2.1 │    省经贸委    │    海关    │
│ │理实施细则       │   总署   │      │           │         │
├─┼────────────┼────────┼──────┼───────────┼─────────┤
│39│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国家│ 2002.2.4 │    省经贸委    │ 工商、质监部门 │
│ │            │计委、国家工商总│      │           │         │
│ │            │局、国家质监总局│      │           │         │
├─┼────────────┼────────┼──────┼───────────┼─────────┤
│40│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国家经贸委、外经│2002.11.10│    省经贸委    │ 外经贸部门、海关 │
│ │施细则         │ 贸部、海关总署 │      │           │         │
├─┼────────────┼────────┼──────┼───────────┼─────────┤
│41│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国家经贸委  │2002.12.1 │    省经贸委    │         │
│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           │         │
├─┼────────────┼────────┼──────┼───────────┼─────────┤
│4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  国家经贸委  │2002.12.1 │    省经贸委    │         │
│ │管理办法        │        │      │           │         │
├─┼────────────┼────────┼──────┼───────────┼─────────┤
│43│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12.1 │    省经贸委    │         │
├─┼────────────┼────────┼──────┼───────────┼─────────┤
│44│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   商务部   │2003.11.3 │    省经贸委    │         │
│ │理暂行办法       │        │      │           │         │
├─┼────────────┼────────┼──────┼───────────┼─────────┤
│45│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商务部、财政部、│2004.3.29 │ 省经贸委、省散装办 │财政、建设、交通、│
│ │            │建设部、铁道部、│      │           │质监、环保等部门 │
│ │            │交通部、质监总局│      │           │         │
├─┼────────────┼────────┼──────┼───────────┼─────────┤
│4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  国家发改委  │2004.5.21 │    省经贸委    │公安交通、质监、工│
│ │            │        │      │           │商等部门     │
├─┼────────────┼────────┼──────┼───────────┼─────────┤
│4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9.15 │    省经贸委    │规划、国土资源、环│
│ │            │        │      │           │保等部门     │
├─┼────────────┼────────┼──────┼───────────┼─────────┤
│48│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环保│2004.10.1 │    省经贸委    │ 环保、财政部门 │
│ │            │总局      │      │           │         │
├─┼────────────┼────────┼──────┼───────────┼─────────┤
│4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10.9 │    省经贸委    │规划、国土资源、环│
│ │            │        │      │           │保等部门     │
├─┼────────────┼────────┼──────┼───────────┼─────────┤
│50│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5.1.1 │    省经贸委    │         │
├─┼────────────┼────────┼──────┼───────────┼─────────┤
│5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国家发改委、商务│ 2005.1.1 │    省经贸委    │         │
│ │04年修订)       │    部    │      │           │         │
├─┼────────────┼────────┼──────┼───────────┼─────────┤
│52│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2005.1.1 │    省经贸委    │         │
├─┼────────────┼────────┼──────┼───────────┼─────────┤
│5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2005.1.1 │    省经贸委    │         │
├─┼────────────┼────────┼──────┼───────────┼─────────┤
│54│拍卖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5.1.1 │    省经贸委    │   工商部门   │
├─┼────────────┼────────┼──────┼───────────┼─────────┤
│55│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5.1.1 │    省经贸委    │    海关    │
├─┼────────────┼────────┼──────┼───────────┼─────────┤
│56│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  国家发改委  │2005.1.27 │    省经贸委    │         │
├─┼────────────┼────────┼──────┼───────────┼─────────┤
│57│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5.2.1 │    省经贸委    │         │
├─┼────────────┼────────┼──────┼───────────┼─────────┤
│5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质监│ 2005.3.1 │    省经贸委    │   质监部门   │
│ │            │   总局   │      │           │         │
├─┼────────────┼────────┼──────┼───────────┼─────────┤
│59│典当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公安部 │ 2005.4.1 │    省经贸委    │   公安机关   │
├─┼────────────┼────────┼──────┼───────────┼─────────┤
│60│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 2005.4.1 │    省经贸委    │   工商部门   │
│ │            │工商总局    │      │           │         │
├─┼────────────┼────────┼──────┼───────────┼─────────┤
│6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发改委、财政部、│ 2005.5.1 │    省经贸委    │财政、海关、税务等│
│ │办法          │海关总署、税务总│      │           │部门       │
│ │            │    局    │      │           │         │
├─┼────────────┼────────┼──────┼───────────┼─────────┤
│6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  国防科工委  │2005.6.15 │    省经贸委    │         │
│ │办法          │        │      │           │         │
├─┼────────────┼────────┼──────┼───────────┼─────────┤
│63│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  国家发改委  │ 2005.7.8 │    省经贸委    │         │
├─┼────────────┼────────┼──────┼───────────┼─────────┤
│64│汽车贸易政策      │   商务部   │2005.8.10 │    省经贸委    │         │
├─┼────────────┼────────┼──────┼───────────┼─────────┤
│65│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10.1 │    省经贸委    │   工商税务   │
│ │            │工商总局、税务总│      │           │         │
│ │            │    局    │      │           │         │
├─┼────────────┼────────┼──────┼───────────┼─────────┤
│6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  国家发改委  │2005.12.2 │    省经贸委    │         │
│ │05年本)        │        │      │           │         │
├─┼────────────┼────────┼──────┼───────────┼─────────┤
│67│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1.1 │    省经贸委    │         │
├─┼────────────┼────────┼──────┼───────────┼─────────┤
│68│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 2006.2.1 │    省经贸委    │         │
├─┼────────────┼────────┼──────┼───────────┼─────────┤
│69│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改│ 2006.10.15 │    省经贸委    │价格、税务、工商等│
│ │            │委、公安部、税务│      │           │    部门    │
│ │            │ 总局、工商总局 │      │           │         │
├─┼────────────┼────────┼──────┼───────────┼─────────┤
│70│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   商务部   │ 2006.10.20 │    省经贸委    │         │
│ │办法          │        │      │           │         │
├─┼────────────┼────────┼──────┼───────────┼─────────┤
│7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商务部、国家发改│ 2006.11.15 │    省经贸委    │价格、税务、工商等│
│ │办法          │委、公安部、税务│      │           │    部门    │
│ │            │ 总局、工商总局 │      │           │         │
├─┼────────────┼────────┼──────┼───────────┼─────────┤
│72│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   省政府   │ 1989.1.9 │    省经贸委    │ 公安、交通等部门 │
│ │施细则         │        │      │           │         │
├─┼────────────┼────────┼──────┼───────────┼─────────┤
│73│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   省政府   │ 1999.2.1 │    省经贸委    │农业、工商、卫生、│
│ │条例》办法       │        │      │           │建设、物价、环保等│
│ │            │        │      │           │    部门    │
├─┼────────────┼────────┼──────┼───────────┼─────────┤
│74│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   省政府   │ 2000.8.1 │    省经贸委    │文化、人事、劳动、│
│ │法           │        │      │           │教育、科技、财政、│
│ │            │        │      │           │  税务等部门  │
├─┼────────────┼────────┼──────┼───────────┼─────────┤
│75│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   省政府   │ 2002.7.1 │省经贸委、省能源利用监│         │
│ │法           │        │      │测中心        │         │
├─┼────────────┼────────┼──────┼───────────┼─────────┤
│76│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   省政府   │2002.8.28 │ 省经贸委、省散装办 │财政、建设、交通、│
│ │法           │        │      │           │公安、质监、环保等│
│ │            │        │      │           │    部门    │
├─┼────────────┼────────┼──────┼───────────┼─────────┤
│77│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   省政府   │ 2004.5.1 │ 省经贸委、省新墙办 │建设、国土资源、环│
│ │用管理办法       │        │      │           │保、财政等部门  │
├─┼────────────┼────────┼──────┼───────────┼─────────┤
│78│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  │2006.1.10 │    省经贸委    │         │
│ │证实施办法       │        │      │           │         │
├─┼────────────┼────────┼──────┼───────────┼─────────┤
│79│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省政府   │ 2005.9.8 │    省经贸委    │         │
│ │备案暂行办法      │        │      │           │         │
├─┴────────────┴────────┴──────┴───────────┴─────────┤
│注:序78-79为国家和省政府对部门执法职能作出调整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一并列入。             │
└────────────────────────────────────────────────────┘


  三、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
│序│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配合实施的执法机构 │为主负责实施的机关│
│号│            │        │      │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省经贸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            │        │      │           │    门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    省经贸委    │   科技部门   │
│ │果转化法        │        │      │           │         │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2.1 │    省经贸委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1 │    省经贸委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3.1 │    省经贸委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省经贸委    │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1 │    省经贸委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促进法         │        │      │           │         │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4.1 │    省经贸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染环境防治法      │        │      │           │    门    │
├─┼────────────┼────────┼──────┼───────────┼─────────┤
│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8.1.7 │    省经贸委    │电力监管部门、公安│
│ │            │        │      │           │    机关    │
├─┼────────────┼────────┼──────┼───────────┼─────────┤
│10│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1998.10.25│    省经贸委    │   民政部门   │
├─┼────────────┼────────┼──────┼───────────┼─────────┤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国务院   │1998.10.25│    省经贸委    │   民政部门   │
│ │行条例         │        │      │           │         │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国务院   │2002.9.15 │    省经贸委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法》实施条例      │        │      │           │         │
├─┼────────────┼────────┼──────┼───────────┼─────────┤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   │ 2003.5.9 │    省经贸委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14│禁止传销条例      │   国务院   │2005.11.1 │    省经贸委    │ 工商、公安部门 │
├─┼────────────┼────────┼──────┼───────────┼─────────┤
│1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国务院   │2005.11.18│    省经贸委    │  兽医主管部门  │
├─┼────────────┼────────┼──────┼───────────┼─────────┤
│16│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1997.11.14│    省经贸委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
├─┼────────────┼────────┼──────┼───────────┼─────────┤
│1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1 │    省经贸委    │  各级人民政府  │
│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      │           │         │
├─┼────────────┼────────┼──────┼───────────┼─────────┤
│18│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省人大常委会 │2002.7.28 │    省经贸委    │ 管理地震工作部门 │
│ │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        │      │           │         │
├─┼────────────┼────────┼──────┼───────────┼─────────┤
│19│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省经贸委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20│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省经贸委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
├─┼────────────┼────────┼──────┼───────────┼─────────┤
│21│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省经贸委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例           │        │      │           │         │
├─┼────────────┼────────┼──────┼───────────┼─────────┤
│2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9.1 │    省经贸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            │        │      │           │    门    │
├─┼────────────┼────────┼──────┼───────────┼─────────┤
│2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 省人大常委会 │ 2004.3.1 │    省经贸委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
│ │例           │        │      │           │         │
├─┼────────────┼────────┼──────┼───────────┼─────────┤
│24│浙江省禁毒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2004.5.28 │    省经贸委    │   公安机关   │
├─┼────────────┼────────┼──────┼───────────┼─────────┤
│25│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 省人大常委会 │2004.10.1 │    省经贸委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例           │        │      │           │         │
├─┼────────────┼────────┼──────┼───────────┼─────────┤
│26│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5.7.1 │    省经贸委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27│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2005.11.1 │    省经贸委    │  专利管理部门  │
├─┼────────────┼────────┼──────┼───────────┼─────────┤
│2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1999.3.18 │    省经贸委    │电力主管部门、公安│
│ │            │    部    │      │           │    机关    │
├─┼────────────┼────────┼──────┼───────────┼─────────┤
│29│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商务部   │ 2004.6.1 │    省经贸委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
│ │            │        │      │           │门        │
├─┼────────────┼────────┼──────┼───────────┼─────────┤
│30│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   省政府   │2000.11.1 │    省经贸委    │   民政部门   │
├─┼────────────┼────────┼──────┼───────────┼─────────┤
│31│浙江省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   省政府   │ 2001.9.1 │    省经贸委    │  杭州铁路分局  │
│ │法           │        │      │           │         │
├─┼────────────┼────────┼──────┼───────────┼─────────┤
│32│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   省政府   │ 2002.2.1 │    省经贸委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
│ │法           │        │      │           │         │
├─┼────────────┼────────┼──────┼───────────┼─────────┤
│33│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   省政府   │ 2002.9.1 │    省经贸委    │   审计机关   │
│ │法           │        │      │           │         │
├─┼────────────┼────────┼──────┼───────────┼─────────┤
│3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   省政府   │2002.10.1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 │法           │        │      │           │    部门    │
├─┼────────────┼────────┼──────┼───────────┼─────────┤
│35│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3.1.1 │    省经贸委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36│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   省政府   │2003.12.1 │    省经贸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应急办法        │        │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37│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   省政府   │2003.12.1 │    省经贸委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 │办法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38│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省政府   │ 2004.3.1 │    省经贸委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理办法         │        │      │           │    门    │
├─┼────────────┼────────┼──────┼───────────┼─────────┤
│39│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省政府   │ 2004.7.1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
│ │            │        │      │           │事行政部门    │
├─┼────────────┼────────┼──────┼───────────┼─────────┤
│40│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省政府   │ 2004.7.1 │    省经贸委    │   民政部门   │
│ │暂行办法        │        │      │           │         │
├─┼────────────┼────────┼──────┼───────────┼─────────┤
│4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   省政府   │ 2005.3.1 │    省经贸委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
│ │法           │        │      │           │    门    │
├─┼────────────┼────────┼──────┼───────────┼─────────┤
│42│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   省政府   │ 2005.4.1 │    省经贸委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法           │        │      │           │和农村市、县能源行│
│ │            │        │      │           │政主管部门    │
├─┼────────────┼────────┼──────┼───────────┼─────────┤
│43│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   省政府   │ 2005.9.1 │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
│ │发布管理办法      │        │      │           │部门和各市、县人民│
│ │            │        │      │           │ 政府确定的部门 │
├─┼────────────┼────────┼──────┼───────────┼─────────┤
│44│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   省政府   │ 2005.9.1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公安机关、公安消防│
│ │法           │        │      │           │    机构    │
├─┼────────────┼────────┼──────┼───────────┼─────────┤
│45│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   省政府   │2005.10.26│    省经贸委    │电力主管部门、公安│
│ │            │        │      │           │机关       │
├─┼────────────┼────────┼──────┼───────────┼─────────┤
│4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省政府   │2005.12.1 │    省经贸委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
│ │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        │      │           │    门    │
├─┼────────────┼────────┼──────┼───────────┼─────────┤
│47│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省政府   │2005.12.2 │    省经贸委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      │           │和市、县城市供水行│
│ │            │        │      │           │政主管部门    │
└─┴────────────┴────────┴──────┴───────────┴─────────┘


  附件3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共31项)

  (一)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乡镇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炭企业矿长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第(四)项“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矿长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矿长资格证书。”

  (四)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五条第(五)项“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五)煤炭企业采矿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第五条第(二)项“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六)煤炭经营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七)供电营业区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八)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2、《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有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十一)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需要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按《条例》规定,持国家或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同指定的生产单位签定合同。……。”

  (十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十三)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2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四)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十五)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5项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2、《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十六)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项,许可权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十七)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审批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条件的城镇,在合理供热范围内,应当集中统一供热。在已经集中统一供热范围内,未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

  (十八)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第三款“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许可
  法律依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
  法律依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二十一)邀请招标核准
  法律依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受国防科工委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考核、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二十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7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的申请;
  (二)组织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协助国防科工委组织本地区第一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二十四)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农药产品批准证书的初审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二十五)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申报、考核程序:
  一、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
  二、各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二十七)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二十八)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审查
  法律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新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审批适用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不改变生产规模、不增加生产品种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十九)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查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主体:商务部”。
  2、《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十)对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审查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三十一)对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查
  法律依据: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二、行政监管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监管(共29项)

  (一)拍卖企业监督核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二)煤矿企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

  (三)煤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3、《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利用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进行检验测试、评价的活动。”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五)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六)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业整改,同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八)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检查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国家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随时对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中所列的检查内容,对其进行部分或全部现场监督检查。任何被查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或妨碍这种监督检查。”

  (九)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持证人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委、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持证人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十二)典当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十三)酒类流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十四)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委、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持证人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十五)对直销企业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
  法律依据: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十六)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备案
  法律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十八)乡镇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八条“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十)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十一)招标文件备案
  法律依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二十二)中标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二十三)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第三款“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二十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六)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