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二)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部门申诉。
1、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书后,须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2、对确定受理的消费申诉,从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或终止调解。
3、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三)“12315”(96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电话
全省各市、县(市)工商机关设立“12315”(96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全省统一为“12315”及“96315”。
1、举报投诉中心的受理范围
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②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
③对走私贩私行为的举报;
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
⑤对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投诉。
2、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12315”(96315)消费者投诉中心进行举报投诉。
24小时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上班时间安排专人接听,其余时间电话录音。
举报投诉中心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
①在本城区范围内即时的、突发的需要现场处理的消费者投诉,一般要求在20-30分钟内(路阻除外)赶到现场。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当场处理或可按简易程序即时处罚的案件,在现场直接处理;
②对需要立案查处的举报投诉,按工商内部职责分工,交有关职能机构办理;
③对应由消费者协会协调处理的消费纠纷,转由消费者协会办理;
④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转请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举报人说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
3、举报投诉中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职能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分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经销假冒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2、生产经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品的;
3、经销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
4、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许可证标志、名优标志、合格证书等标志的商品的;
5、生产经销未按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商品产地等商品,经明文指出不改正的;
6、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