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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违章致人损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问:

  沈某乘坐黄某驾驶的摩托车时,摩托车与我逆向斜停在某路段的卡车发生碰撞,致沈某受伤,共发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险情未采取制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逆向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沈某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我们对沈某的损害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你和黄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你的机动车当时处于静止状态,不可能必然引发事故,你的违章停车只是为事故的发生及导致的损害后果创造了条件。黄某的违章驾驶与你的违章停车只是间接结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紧密程度并没有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与黄某的违章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你和黄某各自应按责任比例分别向沈某赔偿,其中,黄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你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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