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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击队”装修工受伤业主须“连坐”
   

   2010年3月,村民刘某要对自己在县城的一套住房进行室内装修,经人介绍将装修承包给在路边搞游击装修的王某,双方商定,由刘某提供装修材料,王某负责组织设备和人员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雇员孙某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经治疗,孙某伤势好转,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发后,王某支付给孙某5000元后声称自己没钱拒绝支付治疗费用。但孙某为治病总共花费了5万余元。为此,孙某前来咨询:他应该向谁索要赔偿。

  怀柔区司法局琉璃庙镇司法所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孙某可以向雇主王某索要赔偿,同时,因为刘某把装修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队王某,因此刘某与王某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孙某可以向刘某和王某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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