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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仅供参考学习用)
   

盗窃罪辩护词(最终被判处缓刑1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属的委托担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对本案认定的罪名和事实,本辩护人没有异议。在律师会见过程中,被告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2起盗窃事实均供认不讳,即2010年5月6日,将4吨优质煤(鉴定价格为1964元)盗换成煤矸石卖给,获取赃款960元;2010年5月12日将4余吨优质煤(鉴定价格为1964元)盗换成煤矸石卖给杨中良,获取赃款1000余元。在本案中,被告人张长一共盗窃2起,盗窃财物总价值3928元。

二、有关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所盗财物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窃取财物总价值为392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被告人张长所窃取财物总价值为3928元,不足5000元,属于最轻的量刑幅度。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2、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小。被告人年仅刚刚走向社会,之前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尚属初犯,属于完全可以转化和教育好的对象。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案被告人盗窃金额为3928元,但其家属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瑞坤公司4万元,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4、被告人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彻底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综上所述,被告人张长的涉案情形,完全符合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与第16条之规定,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和“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故此,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20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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