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一条房屋概况
1、房屋位置: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3、房屋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
6、房屋用途:
第二条权利保证
1、 甲方向乙方保证,甲方对其所出租的房屋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述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并且其租赁行为已经过全部共有人同意。
2、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可以将房屋用于第一条第6项所规定的用途。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如果任何一方拟顺延本租赁合同,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月向对方做出书面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五条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六条租金以 (现金/支票/转帐)方式按 (年/月/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 的租金;以后应在每 前付清下一 的租金。
第七条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相关费用
第八条租赁期间,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有线电视费、暖气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或其他他项权,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承租或终止本合同;如果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十三条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或人为损坏,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修缮费用以及乙方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消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十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十七条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收回房屋,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同时赔偿乙方的装修费用。
第十八条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经营者的补偿应归乙方所有。
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二十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部分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一部分 违约条款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三十条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甲方签字:(出租人)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日期:
乙方签字:(承租人)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