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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异议报告(供参考)
   

工程造价鉴定异议报告
鉴定报告异议书
 
——对华盛兴伟价(2007)第13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异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华盛兴伟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贵院委托于2007年8月18日作出了华盛兴伟价(2007)第13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一、我方认为该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中涉及的以下各项工程计量、计价存在争议,其计量、计价依据明显不足,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采信。现具体从《鉴定报告》“七、鉴定结果”各项存在的问题中详细说明:
一)、关于沟槽灰土回填计量部分。
关于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沟槽灰土回填,应当按照相关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的要求施工。在设计图纸无要求也无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全部沟槽回填应当采用土方回填。
至于在沟槽施工过程中,经过水沟、暗塘、石方段管段时,局部需要灰土回填以处理淤泥质土或换土的,该部分的灰土回填计量,应当依据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洽商记录(或者其他书面资料)和相应的计量签证确定
实际上该部分灰土回填计量已经在中地公司的道路、管网工程竣工资料、工程洽商记录和相关签证已经清楚载明。
 
(一)1#---4#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鉴定结果第1项―4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1、1#---4#路道路及排水工程沟槽灰土回填计量
1#---4#路道路及排水工程自报沟槽灰土回填计量(见下表):

工程名称
工程量
工程总价
页码范围
1#路道、排“沟槽6%灰土回填”
5367.57 M3
188828.65元
P13第33项
2#路道、排“沟槽6%灰土回填”
4671.19M3
164332.46元
P15第32项
3#路道、排“沟槽6%灰土回填”
4331M3
152364.58元
P17第31项
4#路道、排“沟槽6%灰土回填”
449.02
17555.52
P18第16项

1)在1#----4#全部排水管道沟槽施工中使用灰土回填,无任何依据。
①相应道路排水施工设计图没有明确要求灰土回填,应当严格依照图纸和相关施工规范施工;
②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于2005年10月23日确认的《1#----4#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决算》中,不存在沟槽灰土回填计量和计价的子项,表明实际没有采用灰土进行施工回填。
2)灰土的回填只可能在沟槽开挖经过水沟、暗塘等管段时,才需要用灰土置换沟槽的淤泥土等软弱土质。中地公司提交的相关竣工资料和工程计量签证相互印证。
①在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第一分册)《应天学院园区环路工程排水工程施工方案(2003.3.18)》第“二.(三)”项第3条记载:“。。。如遇水沟、水塘时,应清除淤泥并置换6%石灰土填料并分层夯实后再做管基”。
②中地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第一分册)《006号工程洽商记录》表明:在1#路0+350--0+366段处有暗塘,该路段沟槽开挖后用6%灰土回填;
中地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第一分册)《007号工程洽商记录》表明:在1#路0+280--0+310段和0+400--0+520段沟槽开挖后用6%灰土回填;
中地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第一分册)《014号工程洽商记录》表明:在2#路0+000--0+195段沟槽石方开挖后用6%灰土回填;
③应当以22#签证的计量(中地公司自报灰土回填量18342.5 M3,监理单位和应天学院审核后的灰土回填量为3868.28 M3)计价。
综上,灰土回填计量不存在,应当核减。即使实际发生,也应当按22#签证的计量计价。
 
(二)6#路道路及排水工程计量存在的问题。
 1、6#路道路及排水工程自报沟槽灰土回填计量见下表:

工程名称
工程量
鉴定结果
页码范围
园区雨水工程“沟槽6%灰土回填”
1204 M3
第54项
P132第1项
6#沟槽签证工程“沟槽6%灰土回填”
见56#、62#签证
第36项
P106第14项
园区雨水工程“沟槽6%灰土回填”
2127M3
第32项
P97第18项

1)6#道路排水施工设计没有要求对排水管道施工中使用灰土回填;
2)国家规范没有要求在排水管道施工中使用灰土回填。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ECS122:2001)均无相应的规定;
3)中地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沟槽灰土回填”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灰土的回填只可能在沟槽开挖经过水沟、暗塘等路段时,才需要用灰土置换沟槽的淤泥土等软弱土质,应当以相应的签证为准。
综上,灰土回填计量不存在,应当核减。即使实际发生,也应当按56#、62#签证的计量计价。
 
(三)校区生活污水站管道工程(鉴定结果第26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1、本项工程中“沟槽回填6%灰土”(P77第9项):
     污水管道埋设于绿地内,无车辆等重载,相应施工设计图没有要求灰土回填,无设计变更,无工程计量签证,实际施工中也无灰土回填。
     该项工程《工序质量报验单》〔竣工资料第三分册(3-6)〕无相应灰土报验项目,无相应灰土检测资料。
      此工程量不存在,应当核减。
 
(四)2号路、3号路生活水管道工程(鉴定结果第52项、第53项)计量依据不足。
设计采用球墨铸铁管,该管能够承受较大荷载;且生活水管已经按设计施工分别埋设于2号路、3号路的人行道下,没有机动车的重载,因此,设计图中没有要求灰土回填,施工中没有实际产生相应的工程签证计量。
 
二)关于1#-—6#路设计标高以上土石方工程计量部分
该部分工程计量应当依据:
1上口标高:应当依据《应天学院竖向设计图》及根据该图进行施工的前期场地平整土方工程竣工资料(中地公司、恒夏公司、长城公司和淮安机械公司)计取;
2开挖深度(即下口标高):应当依据相应的道路施工设计图和上述计取的上口标高的差值计取;
3开挖宽度:应当依据《应天学院竖向设计图》、《外部条件图》或《应天学院环境设计总平面图》、《应天学院市政设计补充说明》(03.1.20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竣工资料第一分册)、《道路工程竣工标高实际测量图》、中地公司道路管网工程竣工资料、前期场地平整土方工程竣工资料(中地公司、恒夏公司、长城公司和淮安机械公司)和建筑物/构筑物实地位置计取。
(五)1#路设计标高以上签证工程(鉴定结果第15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本项工程计量主要记载于013#、008#、012#和034#四份签证中:
1、关于013#签证(1#路0﹢575--0﹢750段土石方工程)
1)该签证记载的土方开挖深度与实际施工不符。该签证记载的土方开挖深度为2.374M,与实际施工开挖深度1.33M(见下表)相去甚远。
1#路0﹢575--0﹢750段土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0﹢750
30.02
31
0.98
0﹢575
27.2
29.0
1.8
0﹢667.5
28.783
30.0
1.21
 
 
 
平均值1.33

注:路顶设计标高依据1#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八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以下简称恒厦公司)提交的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2)该签证记载的土方开挖的放坡存在问题,造成土方量的多计、重复计量。
放坡系数过大,土方量相应多算。依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三类土放坡系数才0.33(中地公司工程竣工资料第一分册《施工方案》“二、(二)项第6条”明确记载土质放坡系数为0.33),该签证记载的土方放坡系数是1.5,远高于相关定额的规定,没有任何依据;
   3)该签证记载的石方工程量不存在。
①该签证记载的石方工程量部分未注明相应的桩号和路段,施工的具体位置不详;
②1#路0﹢575--0﹢750段范围内的土方工程量在已经超深计量的情况下,该路段再增加11M(长)*1.7M(深)﹢40M(长)*2.1M(深)的石方量,显然重复计量;
③根据签证计算草图,土方开挖深度为2.374M,开挖长度175M(1#路0﹢575--0﹢750段),如果存在石方,则计算土方量时应当扣除石方量,该签证记载内容本身自相矛盾。
 
2、关于008#签证(1#路0﹢000--0﹢535段土石方工程)
1)1#路0﹢246--0﹢441.87段自报土方计量多出实际土方计量的109%
本路段总长289M,其中195.87M(0﹢246--0﹢441.87)路段的前期场地土方平整工程由中地公司自己施工,余76.63M由恒夏公司施工。
本路段签证土方计量比实际土方计量超算5669.53 M3
该195.87M路段的实际开挖土方计量为5219.99 M3(工程计量依据1#道路施工图、应天学院竖向设计图及中地公司依据该图施工的前期场平土方工程竣工资料、实地挡土墙位置、《应天学院外部条件图》或《应天学院环境设计总平面图》)
该路段签证自报土方计量为10889.52 M3〔195.87*(19﹢23.1)/2*1.57﹢(195.87﹢10.5)*20*1.07〕;
2)该签证记载的土方开挖深度与实际施工不符(以1#路0﹢000--0﹢080段说明)。该签证记载的土方开挖深度为3.08M,与实际施工开挖深度2.369M(见下表)相去甚远。
1#路0﹢000--0﹢080段土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0﹢000
18.835
22
3.165
0﹢080
20.427
22
1.573
 
 
 
平均值2.369

注:路顶设计标高依据1#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中地公司自己提交的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3)1#路0﹢000--0﹢080段不应按放坡计算土方量。紧邻该路段南侧为中地公司自己施工的垂直挡土墙(现场实地查看),该路段北侧土方工程也是中地公司自己施工(详见009#签证),该路段土方施工时无法放坡,签证按放坡计量显然与事实不符。
  4)该签证记载的土方开挖宽度与实际施工不符(以1#路0﹢080--0﹢246段说明)。
①比较该签证0﹢080--0﹢246段路面以上土方计算公式和0﹢080--0﹢246段路外侧计算公式,该路段外侧土方计量宽度为35.822M,道路以上土方开挖断面下口宽19M,上口宽24.49M,则土方开挖断面下口总宽度为54.822M,上口总宽度为60.312M;
②从实地查看,1#路该路段南侧为中地公司自己施工的挡土墙,不具备土方施工放坡的条件;
③1#路与挡土墙距离为40M(14.5M﹢25.5M,依据南京市规划局审批的《应天学院外部条件图》或《应天学院环境设计总平面图》、);
所以,本签证该路段路面以上土方和该路段外侧土方计量,上口宽度超算20.312M,下口宽度超算14.822M。
 
3、关于012#签证(1#路0﹢535--0﹢575土方工程)
该签证记载的路段土方开挖深度为2.18M,与实际开挖深度0.996M(见下表)相差甚远。
1#路0﹢535--0﹢575段土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0﹢535
26.604
26.8
0.196
0﹢575
27.204
29
1.796
 
 
 
平均值0.996

注:路顶设计标高依据1#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恒夏公司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六)、2#路设计标高以上签证工程(鉴定结果第16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本项工程量主要记载于011#、014#、010#、023#、36#和39#六份签证中:
1、关于011号签证(2#路0﹢460--0﹢556.6段道路内及道路外侧石方工程)
1)该签证缺少石方开挖断面的上口标高、下口标高和边界尺寸等原始数据和附件明细材料。
2)2#路0﹢460--0﹢556.601段。该签证记载的该路段石方开挖深度为6.41M,实际平均开挖深度2.61M(见下表),该路段石方签证计量超深3.8M。
2#路0﹢460--0﹢556.601段石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0﹢460
20.845
23
2.155
0﹢556.601
19.93
23
3.07
 
 
23
平均值2.61

注:路顶设计标高依据2#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淮安市机械施工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机械公司)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3)该签证记载道路内及道路外侧石方开挖宽度与实际开挖宽度不符。
①下口总宽度:该签证自报下口总宽度42.7M(15.7M﹢27M),实际石方开挖下口平均总宽度应为33.25M,石方计量超宽9.45M。
根据道路施工图(9号图)、《应天学院外部条件图》或《应天学院环境设计总平面图》,东山头至用地红线边界距离为33.25M,这也与现场实际量取的数据是一致的,签证单记载的该段道路内及道路外侧的距离42.7M(15.7M﹢27M)没有任何依据;
②上口总宽度:该签证自报上口总宽度65.99M,实际石方开挖上口总宽度应为33.77M,石方计量超宽32.22M。
实际石方开挖上口总宽度:33.25M(下口宽)+2.61M(实际挖深)*0.1M(放坡系数)*2=33.77 M(放坡系数根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计取)。
4)道路内及道路外侧石方开挖的放坡与实际情况不符,石方工程量明显多计量和重复计量。
①本段均为石方,根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规定,放坡系数仅仅0.1,且道路一侧为东山头,该侧无放坡的可能性,实际多算了工程量;
②退一步,即使可以放坡,在一次施工的情况下,在道路与道路外侧的交接部位如何两次放坡?显然重复计量。
2、关于014#签证(2#路0﹢280--0﹢460段土石方工程)
1)2#路0﹢280--0﹢440段土方计量。该签证记载土方计量深度为1.89M,实际平均开挖深度1.22M(见下表),该路段石方签证计量超深0.67M。
2#路0﹢280--0﹢440段土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0﹢280
22.542
23
0.458
0﹢440
21.035
23
1.965
 
 
 
平均值1.22

注:路顶设计标高依据2#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淮安机械公司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2)2#路0﹢440--0﹢460段石方计量。该签证记载的该路段土方计量深度为2.91M,实际平均开挖深度2.06M(见下表),该路段石方签证计量超深0.85M。
2#路0﹢440--0﹢460段土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0﹢440
21.035
23
1.965
0﹢460
20.845
23
2.155
 
 
 
平均值2.06
 
 
 
 

注:路顶设计标高依据2#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淮安机械公司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3、关于010#签证(2#路0﹢000--0﹢180段土方工程)
1)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签证中记载的附件4。
2)2#路0﹢000--0﹢060段。该签证记载的该路段土石方开挖深度为6.62M(其中石方2.81M,土方3.81M),实际平均开挖深度2.86M(见下表),该路段土石方签证计算超深3.76M。
2#路0﹢000--0﹢060段土石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0﹢000
18.838
22
3.162
0﹢060
19.439
22
2.561
 
 
 
平均值2.86

注:路顶设计标高依据2#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中地公司自己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3)以此类推,该签证2#路0﹢060--0﹢140段、0﹢140--0﹢280段土石方工程量均超深计量。其中开挖最深处超深计量5.26M(6.58M-1.32M)。
4)另2#路0﹢000--0﹢160段没有石方(现场有人工井,可实地查证),不存在石方计量。
4、关于023#签证(2#路0﹢000--0﹢200段外侧土石方工程)
1)2#路0﹢015--0﹢070段外侧土方工程(签证工程量计算书第1项至第3项):
该签证记载的本路段外侧土方开挖计算深度为6.58M,实际平均开挖深度2.784M(见下表),该路段土方签证计量超深3.796M。
2#路0﹢015--0﹢060段土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
路顶与路外侧高差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
实际开挖深度
0﹢015
18.713M
﹢0.14M
22M
3.147M
0﹢060
19.439M
﹢0.14M
22M
2.421M
 
 
 
 
平均值2.784M

注:路顶设计标高、路顶与路外侧高差依据2#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中地公司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2)2#路0﹢070--0﹢200段外侧土方工程量(签证工程量计算书第4项至第9项)以此类推,均存在同样土方计量超深的问题。
尤其2#路0﹢190--0﹢200段外侧土石方工程量,签证记载的本路段外侧土石方开挖计量深度为6.58M(其中土方2.73M石方3.85M),实际平均开挖深度1.23M(见下表),该路段土方签证计量超深5.35M。
2#路0﹢190--0﹢200段土石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
路顶与路外侧高差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
实际开挖深度
0﹢190
21.51M
﹢0.14M
23M
1.36M
0﹢200
21.75M
﹢0.14M
23M
1.11M
 
 
 
 
平均值1.23M

注:路顶设计标高、路顶与路外侧高差依据2#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淮安机械公司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七)、3#路设计标高以上签证工程(鉴定结果第17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本项工程量主要记载于025#、016#、017#三份签证中:
1、关于025#签证
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签证中明确记载的“工程量计算式”、“工程洽商记录”各一份。
2、关于017#签证
1)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签证中明确记载的“包含本签证相关断面及数据的002#签证”。
2)该签证记载的3#路0﹢060--0﹢524段土方开挖自报计算深度为1.8M,实际平均开挖深度0.85M(见下表),该路段土方签证计量超深0.95M。
3#路0﹢060--0﹢524段土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0﹢060
27.648
28
0.352
0﹢293
26.333
26
0.333
0﹢520
21.13
23
1.87
 
 
 
平均值0.85

注:路顶设计标高依据3#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南京长城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3、关于016#签证
1) 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签证中明确记载的“包含本签证相关断面及数据的002#签证”。
2)该签证记载的3#路0﹢574--0﹢524段石方开挖自报计算深度为5.313M,实际平均开挖深度2.65M(见下表),该路段石方签证计量超深2.663M。
3#路0﹢574--0﹢524段石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0﹢524
21.124
23
1.876
0﹢574
19.581
23
3.419
 
21.13
 
平均值2.65
 
 
 
 

注:路顶设计标高依据3#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长城公司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3) 该签证记载的3#路0﹢574--0﹢524段石方开挖断面的放坡情况与实际不符。
①该签证记载的石方放坡系数为1.5。大大超过《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规定的石方开挖的放坡系数0.1。
②该签证记载的自报道路全宽14.7M,该路段东南侧为中地公司自己施工的垂直挡土墙,且紧邻岩石区域,不可能按该签证记载的1.5的放坡系数在该段道路两侧每边放坡7.97M。
 
(八)、4#号路设计标高以上签证工程(鉴定结果第18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本项工程量主要记载于057#签证中:
1)该签证记载的石方计量长度与实际不符。
①依据《应天学院外部条件图》或《应天学院环境设计总平面图》,该路段有一山丘,为风化岩石,结合现场实地查看,仅仅有60M为石方,非该签证记载的100M。
   ②该签证记载的石方计量长度与37#签证(4#路沟槽开挖工程)的记载内容相冲突,工程量明显有水分。37#签证所记载的4#路沟槽开挖石方计算长度仅64M(14M﹢20M﹢30M),而该签证所记载的4#路面以上的石方开挖计量长度却100M,相同路段的上部石方开挖和下部沟槽石方开挖计量长度上长下短,是不可能的。
2)该签证记载的石方计量深度也与实际不符。
该签证记载的4#路石方开挖自报计量深度为2.025M,实际平均开挖深度0.36M(见下表),该路段石方签证计量超深1.665M。
3#路石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0﹢020
29.406
30
0.594
0﹢120
29.875
30
0.125
 
 
 
平均值0.359

注:路顶设计标高依据4#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恒夏公司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九)应天学院道路外侧工程(鉴定结果第19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本项工程量主要记载于057#签证中:
1)该签证记载的挖方区域北门路,根据本签证并结合道路施工设计图,应位于1#路(0﹢000--0﹢023.5)段和2#路(0﹢000--0﹢023.5)段,该签证记载的土方开挖自报计量深度为5.94M,实际平均开挖深度3.19M,该路段土方签证计量超深2.75M。
北门路土方工程实际平均开挖深度计算表

桩号
路顶设计标高M
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M
实际开挖深度M
1#/2#路0﹢000
18.838
22
3.162
1#路0﹢020
18.821
22
3.179
2#路0﹢020
18.779
22
3.221
 
 
 
平均值3.19

注:路顶设计标高分别依据1#/2#路道路施工图,前期场地平整后标高依据中地公司自己提交的前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竣工资料。
2)北门路区域2#路(0﹢000--0﹢023.5)段的土方计量与023#签证附件“工程量计算书第1项2#路(0﹢015--0﹢035)段”的土方计量交叉,明显重复计算。
 
(十)关于1—3号路道路外侧石方工程035号签证(鉴定结果第51项)存在的问题。
1、该签证在形式上有明显的缺陷:
1)35号签证中施工单位中地公司自报的石方量为72598.72M3,无上报的明细数据;监理审核后的工程量为29184 M3,也无相关审查资料;
2)无计量草图,无工程量计算书,缺乏道路外侧石方开挖长度、宽度和深度等具体数据;
3)缺乏对应的道路施工设计图纸编号,缺乏表明路段的具体桩号,无法确定施工的具体位置;
4)35号签证记载的是1#—3#道路外侧石方工程计量,却没有表明道路边线与用地红线的位置关系,1#—3#道路设计宽度并不相等,相应的道路至用地红线等外侧的宽度也不相等,该签证均无记载;
5)3#路外侧有部分区域应为填方(依据道路施工图、竖向设计图和场地平整竣工资料),不应是连续挖方,035#签证对此没有相应记载。
2、035#签证与其他相关签证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035#签证中记载的石方工程量显然为重复计算。
1)1#路(桩号0﹢0.000--0﹢750)道路外侧土石方签证见下表:

签证号
路段
土方/石方
工程量(M3)
008#
0﹢080--0﹢246
土方
9242.79
008#
0﹢246--0﹢535
土方
8431.6
012#
0﹢535--0﹢575
土方
1159.87
009#
北门口(计算长度28 M﹢19 M)
土方
8301.03﹢3381.7
065#
0﹢570--0﹢750
石方
666

1#路(0﹢0.000--0﹢750)道路外侧全程仅剩23 M未计算土方或石方量, 1#道路外侧全程仅065#签证记载的1号路(桩号0﹢570--0﹢750)道路外侧存在石方,其他均为土方。
2)2#路(桩号0﹢0.000--0﹢556.5)道路外侧石方量, 023#签证(桩号0﹢070--0﹢200)段8758.75M3,监理审核量4397.4 M3;011#签证(桩号0﹢460--0﹢556.5)段25684.97 M3,仅仅上述的023#签证和011#签证两处存在石方(合计),其他均为土方。
3)3#路道路外侧石方量,仅016#签证的3号路(桩号0﹢524--0﹢574)段记载6022.15 M3,其他均为土方。
综上,1—3#路道路外侧石方工程量,均已经上述的065#签证、023#签证、011#签证和016#签证计量,035#签证记载的石方量显然为重复计量。
 
(十一)关于065#签证(实际编号067#签证,鉴定结果第51项)存在的问题:
1、该签证2#路0﹢440--0﹢556.5段石方量1509.97 M3(计算书第9项),与011#签证计量矛盾,不存在增加石方计量深度0.37M。
011#签证记载的该路段开挖计量深度为6.41M,实际平均开挖计量深度为2.61M(详见上述 “四)、2#号路设计标高以上签证工程(鉴定结果第16项)”对011#签证的分析)。
2、该签证2#路(桩号0﹢020--0﹢200)段石方量2397.6 M3(计算书第6项),其中2#路(桩号0﹢020--0﹢060)段实际不存在石方,与23#签证记载的内容矛盾,不存在增加石方计量深度0.37M。
该段道路前期的场地平整土方工程由中地公司自己施工,根据其提交的场地平整土方工程竣工资料所示标高22M,与道路设计标高19.14M(0﹢000设计标高:18.838 M,0﹢000设计标高:  19.439M),实际的开挖深度2.86M,而23#签证自报的开挖深度为6.58M,不存在另行增加石方开挖深度0.37M。
3、该签证1#路(桩号0﹢020--0﹢570)段土方(计算书第1--4项),实际不存在另行增加开挖深度0.37M的工程量,与008号签证内容矛盾。
008#签证(1#路0﹢080--0﹢575土方计量深度)

桩号
签证记载土方计量深度M
0﹢080--0﹢246
1.33
0﹢246--0﹢535
1.07
0﹢535--0﹢575
1.68

以上土方计量深度均已经超出实际开挖深度,不可能再增加开挖深度0.37M的土方计量。
 
 
三)关于1#—6#路沟槽土石方工程计量部分。
该部分工程计量应当依据:
1沟槽开挖下口宽度:应当按照雨、污水管道施工设计图、设计变更和市政定额计算;
2沟槽开挖上口宽度:应按照雨、污水管道施工设计图、设计变更和市政定额(按相应土石方类别计取放坡系数)计算;
3沟槽开挖深度应当按照雨、污水管道施工设计图计算。
中地公司提交的相应的道路、管网竣工资料与签证记载的计量高度,沟槽开挖截面上、下口开挖宽度,放坡系数均相互矛盾。
 
(十二)1#路沟槽签证工程(鉴定结果第20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本项工程量主要记载于018#、038#、044#、015#、024#等八份签证中。
1、关于018#签证(1#路0﹢570--0﹢691.5段沟槽石方开挖工程):
1)该签证记载的沟槽石方开挖宽度与实际开挖宽度不符。
①下口宽度:该签证自报下口宽度为4M,实际开挖下口宽度为3.1M,该段沟槽石方签证计量超宽0.9M。
实际开挖下口宽度计算(雨、污管同沟埋设): 2M(管距)﹢0.3M(雨水管半径)﹢0.2M(污水管半径)﹢0.3M(沟槽工作面)*2=3.1M(雨、污管径按管道施工设计图10号、12号计取,管距按《应天学院市政工程设计补充说明》(中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第一分册)计取,工作面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 计取)。
②上口宽度(以该签证计算书记载的1#路0﹢570--0﹢630段沟槽石方计量为例):该签证自报上口宽度为6M,实际开挖上口宽度为3.55M,该路段沟槽石方上口宽度超宽计算2.45M。
实际开挖上口宽度计算(雨、污管同沟埋设):3.1m(下口宽)﹢2.249m(沟槽开挖深度)*0.1m(放坡系数)*2=3.55m〔 沟槽开挖深度按1#路0﹢570--0﹢630段沟槽平均开挖深度2.249M(签证附件计算书)计取,放坡系数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规定的石方开挖的放坡系数0.1计取(中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第一分册《施工方案》记载石方开挖不考虑放坡系数,为垂直面)〕。
 
(十三)2#路沟槽签证工程(鉴定结果第21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本项工程量主要记载于019#、026#、029#、045#、046#、050#等八份签证中。
1、关于019#签证(2#路0﹢000--0﹢195段沟槽土方)
1)开挖深度:该签证记载自报的沟槽土方开挖深度为3.385M,实际开挖深度为2.75M(根据管道施工设计图19号,并已经扣除道路结构层施工的挖土深度0.5M),该段沟槽土方签证计量超深0.635M。
2)下口宽度:该签证自报下口宽度为3.9M,实际开挖下口宽度为3.15M,该段沟槽石方签证计量超宽0.75M。
实际开挖下口宽度计算(雨、污管同沟埋设): 2M(管距)﹢0.3M(雨水管半径)﹢0.25M(污水管半径)﹢0.3M(沟槽工作面)*2=3.15M(雨、污管径按管道施工设计图16号、18号,管距按《应天学院市政工程设计补充说明》(中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第一分册)计取)。
2、关于026#签证,以该签证附件计算书第1项2#路0﹢440--0﹢480段沟槽石方计量具体阐述:
1)下口宽度:该签证自报下口宽度为4M,实际开挖下口宽度为3.1M,该段沟槽石方签证计量超宽0.9M。
实际开挖下口宽度计算(雨、污管同沟埋设): 2M(管距)﹢0.25M(雨水管半径)﹢0.25M(污水管半径)﹢0.3M(沟槽工作面)*2=3.1M(雨、污管径按管道施工设计图16号、18号,管距按《应天学院市政工程设计补充说明》(中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第一分册)计取,工作面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 计取)。
2)上口宽度:自报上口宽度为5.65M,实际开挖上口宽度为3.518M,该路段沟槽石方上口宽度超宽计算2.132M。
实际开挖上口宽度计算(雨、污管同沟埋设):3.1m(下口宽)﹢2.09m(沟槽开挖深度)*0.1m(放坡系数)*2=3.518m〔沟槽开挖深度按其自报2#路0﹢440--0﹢480段沟槽开挖深度2.09M(签证附件计算书第1项)计取,放坡系数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规定的石方开挖的放坡系数0.1计取(中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第一分册《施工方案》记载石方开挖不考虑放坡系数,为垂直面)〕。
3、关于029#签证,存在的问题同026#签证。
4、关于045#签证(2#路0﹢000--0﹢200段弱电沟槽土方工程),该签证记载的沟槽开挖的宽度、深度均与弱电设计图纸不符。
5、关于046#签证(2#路0﹢000--0﹢200段给水、消防沟槽土石方工程)
1)下口宽度:
①以该签证计算书2#路0﹢000--0﹢20段具体阐述
该签证自报下口宽度为4.2M,实际开挖下口宽度为2.2M,该段沟槽石方签证计算超宽2M。
实际开挖下口宽度计算(雨、污管同沟埋设): 1.2M(管距)﹢0.1M(给水管半径)﹢0.1M(消防管半径)﹢0.3M(沟槽工作面)*2=2.2M(雨、污管径按管道施工设计图15号计取,管距按《应天学院市政工程设计补充说明》(中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第一分册)计取,工作面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 计取)。
②下口宽度同上口宽度(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开挖深度在1.2M内不需放坡)。
2)该签证计算书2#路0﹢020--0﹢200段石方可能重复计量。
50#签证为2#路0﹢020--0﹢200段挡土墙沟槽石方工程,该签证计算书2#路0﹢020--0﹢200段石方应当与挡土墙同步计量,因此是否重复计量已经无法参照、比对。
 
(十四)3#路沟槽签证工程(鉴定结果第22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本项工程量主要记载于030#、021#、027#三份签证中。
1、  关于030#签证
1)  工作内容不明确,没有具体说明是何种管道工程的沟槽开挖。
2)  该签证与16#签证记载的内容矛盾。该签证3#路0﹢490--0﹢613段沟槽开挖石方计量长度为123M ;16#签证记载的3#路0﹢524--0﹢574段路面以上石方计量长度为50M,3#路其他路段面以上均为土方,两者明显冲突。
 
(十五)4#路沟槽签证工程(鉴定结果第23项)计量存在的问题。
本项工程量主要记载于037#、051#两份签证中。
1、  关于037#签证
1)开挖深度:实际开挖深度1.858M(根据管道施工设计图28号,并已经扣除道路结构层施工的挖土深度0.5M),该签证记载自报的沟槽土方开挖深度均远远大于实际开挖深度。
2)下口宽度尺寸不一:该签证自报下口宽度为2.6M,监理签证3M,竣工资料〔第三分册(3-4)〕记载的下口宽度为1.8M,实际开挖下口宽度为1M,该段沟槽石方签证计算超宽2M(2.2M)。
实际开挖下口宽度计算: 0.4M(管径)﹢0.3M(沟槽工作面)*2=1M(雨水管径按管道施工设计图28号计取,工作面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 计取)。
上口宽度:自报上口宽度为4M,实际开挖上口宽度为1.37M,该路段沟槽石方上口宽度超宽计算2.63M。
实际开挖上口宽度计算:0.1m(下口宽)﹢1.858m(沟槽开挖深度)*0.1m(放坡系数)*2=1.37m〔 沟槽开挖深度按实际开挖深度计取,放坡系数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01年)规定的石方开挖的放坡系数0.1计取(中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第一分册《施工方案》记载石方开挖不考虑放坡系数,为垂直面)〕。
2、  关于051#签证4#路0﹢012--0﹢100段沟槽开挖,无计算过程,应当提交该签证所记载的附件“工程量计算式”。
 
 
四)其他部分
(十六)关于通信工程(鉴定结果第55项),应当依据施工设计图进行工程计量。
《应天学院校园环路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5.2条“。。。设计变更需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
该项工程没有设计院的变更图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均无设计资质,无权变更设计图纸,现有竣工图是施工单位的单方变更,不能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十七)关于管道工程中管材的材质和单价问题。
1、管道施工设计中选用的U-PVC双壁波纹管,实际施工中使用了普通PVC管,应当现场核定材质。
2、U-PVC双壁波纹管、普通PVC管、硬质塑料管、七蜂窝管和玻璃钢管的管材单价依然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应当依据中地公司提供的材料采购发票相应调整。
 
(十八)4#路道路、排水工程“机械摊铺细粒式沥青砼路面4CM”计取的工程量为10309 M2(P18第7项),根据现场实地查看,该项工程没有实际施工,以上工程计量应当核减。
 (十九)相关独立费计价的单价(土方挖运7元/ M3,石方挖运分别为30元M3/和40元/ M3)已经包含税金,不应计取。
 
二、基于本异议书上述分析,代理人认为《鉴定报告》“七、鉴定结果”中的计量、计价依据明显不足:
1、关于沟槽灰土回填计量部分。
在既无相关图纸设计记载,也无国家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工程施工前拟定的《应天学院园区环路工程排水工程施工方案(2003.3.18)》(竣工资料第一分册)、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工程洽商记录》(竣工资料第一分册)及施工完成后的有关签证,相互印证,并最终认定灰土回填的实际计量,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确认全部的管道沟槽采用灰土回填并依此计量是显然不当的。
2关于1#-—6#路设计标高以上土石方工程计量部分。
该部分工程主要依据工程签证进行计量,但相关工程计量签证存在太多疑点,不仅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而且在实质内容上也经不起推敲,其真实性难以认定。
1)形式要件缺乏的签证主要有013#(1#路),011#(2#路),025#、017#、016#(3#路)以及035#等;
尤其是035#签证,涉及的施工范围为1#—3#路外侧石方工程;自报石方计量72598.72M3,监理审核计量29184 M3;计价近120万元,但如此重要签证没有工程量计算书,没有计算草图,没有施工道路编号和段号,也没有反映施工道路与用地边界的位置关系,签证只简单记载笼统的工程计量,如此轻率令人难以想象的。
2)签证在实质内容上的缺陷更多,主要表现在:
①签证自身内容上的矛盾,重复计量。
如013#签证(1#路)记载的土方计量和石方计量相互冲突矛盾;011#签证(2#路)记载的道路与道路外侧交接部位存在两次放坡重复计量的问题等。
②签证与签证间存在矛盾,重复计量。
如035#签证与008#、012#、009#及065#签证间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存在重复计量;065#签证与011#、023#及008#签证间存在重复计量;057#签证(4#路)与037#签证(4#路沟槽开挖)间的工程计量相互冲突;应天学院道路外侧工程(北门路段)057#签证与023#签证交叉重复计量。
③签证与相关的竣工资料、图纸设计资料及市政定额标准均存在矛盾。
如1#路的013#、012#签证与相应道路设计图、恒夏公司前期场地平整竣工资料存在矛盾;2#路011#、014#、023#(0+190—0+200)签证与相应的道路设计图、淮安机械公司前期场地平整竣工资料存在矛盾;3#路017#、016#签证与相应的道路施工图、长城公司前期场地平整竣工资料存在矛盾;4#路057#签证与《应天学院外部条件图》或《应天学院环境设计总平面图》、恒夏前期场地平整竣工资料存在矛盾;035#签证与《应天学院竖向设计图》、相应的道路施工图及前期场地平整竣工资料存在矛盾;
1#路013#签证、2#路011#签证和3#路016#签证记载的放坡系数均大大高于《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的规定,明显不当;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路008#签证和2#路010#、023#(0+015—0+060)签证涉及的施工路段范围,其前期的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也由中地公司自己施工,但根据其提交的场平竣工资料和相应的道路施工图计算的土石方开挖深度与上述签证均无法吻合,上述签证显然不具有真实性。
3、关于1#—4#路沟槽土石方工程计量部分。
该部分工程主要依据工程签证进行计量,但相关工程计量签证存在太多疑点,不仅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而且在实质内容上也经不起推敲,其真实性依然难以认定。
1)形式要件缺乏的签证主要有030#(3#路),051#(4#路);
2)签证在实质内容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①签证与签证间存在矛盾,重复计量。
如3#路030#签证与016#签证(3#路0+524—0+574)在记载的内容上相互矛盾。
②签证与相关的竣工资料、图纸设计资料及市政定额标准均存在矛盾。
如1#路018#签证,2#路026#、029#签证,均与相应的道路施工图、中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存在矛盾;
2#路019、046签证与相应的道路施工图、中地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存在矛盾;
2#路045#签证内容与相应的弱电设计图矛盾;
4#路037#签证中土方开挖下口宽度,签证自报、监理签证、竣工资料〔第三分册(3-4)〕记载、实际开挖宽度均不一致,该签证记载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4、其他部分〔详见本报告(十六)—(十九)项分析〕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鉴定报告》在鉴定结果的计价、计量中涉及的上述各项工程计量、计价存在争议,依据不准确,有众多错误。涉及1#-—6#路设计标高以上土石方工程计量部分和1#—6#路沟槽土石方工程计量部分的主要签证计量不具有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工程竣工资料等原始图纸资料数据,综合分析,对上述争议的各项工程计量、计价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应天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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