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0571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杭房
委托代理人: 无 地址: 无
邮政编码 : 无 联系电话: 无
委托代理机构: 无
注册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联系电话: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无
企业资质证书号: 无
邮政编码: 无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号为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杭经国用(2008)号土地所有权证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方米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伊萨卡国际城二期、7组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6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125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预售许可证号为杭售许字号;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 单元 ×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 层,地下 ×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年 12 月30日至 2075年 12 月 29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其他(排屋) ,属 框架 结构,层高3.0(局部2.4-3.3)米。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节能措施为:外墙外保温,屋面保温,断桥隔热铝合金型材,中空玻璃;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该建筑层数地上 层,半地下 层。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975.31平方米,坐落浩泽园5幢,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地下车位、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
2、车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全部车库。
3、不计入公摊范围的按标准移交之外的自行车库(位)、地下储藏室、夹层。
4、架空层、小区内的会所(除按规定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外)。
5、其他不计入公摊范围的配套房屋(除按规定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外)。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元。
4. /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45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
×100% |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
/ 。
3.其他方式
(1)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剩余购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他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买受人逾期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须按第八条第1款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买受人未能通过按揭贷款资格审查,应在出卖人送达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若买受人未按时付清房款,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和3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18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如银行审查后认为买受人信用不佳要求提高贷款利率的,买受人必须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同意并按照上述利率标准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逾期不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逾期付款,按照本条第1种方式处理。
如银行审查后要求买受人提高首付款比例的,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向出卖人追加支付有关款项,并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不追加支付首付款或者不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逾期付款,按照本条第1种方式处理。
3.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之日起的20日内,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如有)的撤销手续后,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05 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天 内告知买受人的。
2.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及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改变等政府行为。
3.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时,买受人未完全付清应当支付给出卖人款项的,出卖人可以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房期限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7天内,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和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遇到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买受人购房贷款同期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2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按规划设计变更后的现状为基础协商签订,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20日内不退房也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则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市级质量检测机构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检测、鉴定费用由出卖人先行垫付,但买受人同时提供等额担保,最终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可以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房时间内前往办理交房手续,并从《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截止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
2.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提前交房的,以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日期为准)之次日起,买受人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如因买受人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仍未收到出卖人交房的书面通知时,应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届时,如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应即签收《交房通知书》,并应及时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该商品房所属之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
出卖人在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完成前可能对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并不再另行予以通知,但出卖人承诺在办理该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解除所设定的抵押。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出卖人赔偿壹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
为提高商品房品质,装饰、设备标准所作的变动,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排水:2011年5月30日前
2.排污:2011年5月30日前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2.如遇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不承担违约责任。
3.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建筑区划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建筑区划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1 年 08 月 3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与该幢楼宇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屋面专用权已作特别约定的除外,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无异议,但该买受人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使用时须符合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杭州市地名办核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杭州市地名办核准 ;
5.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出卖人代政府及相关单位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6.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以及补充协议等示范文本。
7.与本合同商品房一并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出卖人委托合法的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在有利于业主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对全体业主及今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
8.出卖人因城市建设、规划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需要,而必须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它有关装置时,或者在已交付的建筑区划内通行或依法设定必要的权利的,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予以配合,出卖人应保持环境整洁、生活便利。
9.露台是供与之相连成套的相关商品房业主使用的室外露天平台。本住宅小区内商品房在交付时即有露台的,该等露台之屋面使用权归属于该户买受人专用,由该买受人享有专用权,其他业主对此放弃使用权。
10.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在交付时即有半地下库房的,买受人对该库房依法拥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买受人在购房时已被告知该库房不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条件,库房的使用权期限与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但政府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若政府今后出台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及规费等形式获得库房产权的政策法规,该土地出让金及规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缴纳。若政府要求出卖人统一收取后缴纳的,出卖人承担向买受人代为收取的义务。上述库房可用于供买受人停放轿车类小型车辆和/或堆放杂物,不得另作他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库房结构和用途,不得妨碍相邻人行使权利。买受人在使用期间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库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关义务。
11. 买受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和办理该商品房产权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费用:
(1)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涉及产权质抵所产生的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
(2)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交纳的税和费;
(3)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
(4)有线电视、燃气、电信等生活设施的开户费用。
(5)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规定的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
12.本合同项下房产所属住宅小区属分期开发建设,出卖人对小区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
13.如买受方属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的,其提供的资料及购买该商品房的条件应符合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如因提供的资料及购房条件不符合该文件精神,导致商品房交付后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买受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其他(排屋)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浙江省建设厅、杭州市房管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下发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等进行执行。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 外墙:外墙涂料及文化石(具体以单体建筑设计为准)
2. 内墙:卫生间、厨房为水泥砂浆面;其余房间为白色内墙涂料
3.顶棚:白色内墙涂料
4.地面:细石混凝土地坪
5.门窗:主入户门为实木门;外墙门窗为双层中空玻璃铝合金门窗;内门留门洞;
6.厨房:预留管煤接口,预留废水排出口,设排烟道
7.卫生间:预留废、污水排出口,预埋地漏,暗卫设排气道
8.阳台: /
9.电梯: 无
10.其他:配备可视对讲门禁系统;电话线、网络线、有线电视线接至智能信息箱;
供电:一户一表,室内装设一只电气配电箱;
供水:水表出户,厨房、卫生间各设水嘴一只。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3、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
2.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3)、(4)、(5)、(6)、(7)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3.买受人未按约定申请购买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出卖人可以单方申请购买商品房的预告登记。
4.若买受人为一次性付款的,则不受本附件关于办理预告登记期限的限制。
5.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需由买受人交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1、 保修项目:地基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合理使用年限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超出国家设计规范规定值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2、 保修项目: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8年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的渗水、滴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3、 保修项目:地下室、管道渗漏
保修期限:1年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或所使用材料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地下室渗漏及管道开裂、渗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4、 保修项目: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保修期限:1年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出现的墙壁、顶棚抹灰层脱落,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
5、 保修项目: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保修期限:1年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
6、 保修项目: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保修期限:1年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
7、保修项目:灯具、电气开关
保修期限:6个月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随楼附送的灯具(不含光源),电气开关失灵问题,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但买受人自行改动的不属保修范围。
8、 保修项目:对讲系统
保修期限:1年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对讲系统失灵问题,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擅自移位或私自接线造成烧坏设备的不属保修范围,且要追究赔偿责任。
9、保修项目:管道堵塞
保修期限:1年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疏通。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伊萨卡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1条 本规约对伊萨卡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买受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作出约定。
第2 条 伊萨卡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制定《业主管理规约》是伊萨卡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的约束性法律文件。
第3 条 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应遵守执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各项社区管理规章制度;遵守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各项管理服务约定。
第4 条 物业买受人、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5 条 物业买受人、使用人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及双方有关有偿服务的相关约定,按期缴纳各项服务费用
第6 条 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次业主大会,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7条 建设开发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效原则上至伊萨卡全体业主经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
第 8 条 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社区共建创优目标,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创造良好的社区生活氛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杭州理想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理想?伊萨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使用、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维护与管理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确保外观统一、美观,功能完好
2设备运行: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正常率95%;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人维护保养、定期维护保养,房屋及配套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
4、公共环境:环境整洁无污染、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洁保洁率99%;
5、绿化:美观协调、养护得当、定期修剪,绿化完好率95%;
6、交通秩序:小区内交通秩序良好,车辆行驶畅通,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不发生重大治安事故;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参照杭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第六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定为自2011年6月 1 日起至伊萨卡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并与其通过法律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新的服务合同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八:补充协议内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