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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商标法的相关批复汇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商标法的相关批复汇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2]25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2]1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1]第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特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2001年12月1日以前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商标局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审查决定或者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且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决定、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裁定。
  三、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在2001年12月1日前发生,且持续到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按行为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处理。
  自2001年1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职权。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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