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 |
| 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0]7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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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