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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无证驾驶受伤属工伤
   

重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周祖云,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2009年9月10日上班期间,他驾驶摩托车从工地外出办事途中摔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祖云为因工受伤。但建设公司认为,周祖云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遂向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北碚区法院一审认为,周祖云虽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但确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判决维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点评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松江: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因此,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受伤的,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伤亡的不属于工伤。

  案件审理中,我们在参考了相关案例的基础上,采用第一种观点判决维持工伤认定。事实上,在2010年12月公布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就已经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的这条规定删掉了,显然我们参考的案例和采纳的观点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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