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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政党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与义务,或者疏忽大意,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客观方面应具备下列要素:①有玩忽职守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认真,表现为与自己的职责要求相背离的行为。②玩忽职守须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后果即为重大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人身方面,如致死致伤,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其他非物质性损失,如巨大的国际国内上的坏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结果犯,即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出现时,才可以作为犯罪加以追究。③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有合乎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3、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 

[量刑]

        1、根据新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理解为造成的损失远远超出法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另外第397条最后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构成犯罪时,如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则依照法律对该罪的规定处罚,而不再按一般的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2、根据新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出于徇私舞弊的目的而犯罪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情节特别严重的”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有待以后司法上作出解释。另外,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特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构成其他罪的,则按其他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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