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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06)3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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