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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打架受伤 幼儿园与侵权人家长共担责
   

4岁的姚某和5岁的孙某是某幼儿园同学。2010年6月6日上午10点,在教室外玩的姚某打了孙某一下,孙某反扑上去,打得姚某赶紧逃跑,并大叫“老师,孙某打我”。孙某在后面追赶,姚某摔倒在地,鼻梁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姚某家长以姚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幼儿园、孙某父母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幼儿园和孙某的父母赔偿姚某3000多元。

  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孙某父母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孙某未满10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孙某造成姚某受伤,由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孙某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为幼儿园有义务对无行为能力的学生予以监护并给予照顾,姚某被追打过程中呼喊老师,但老师疏于照顾,未及时制止,这是造成姚某受伤的一个主要原因,幼儿园存在过错,故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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