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中介公司员工卷走客户房款27万元,闵行区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 今年3月,夏小姐将一套产权房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5月8日,夏小姐经房产中介公司牵线,与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者支付房款60.5万元,余款45万元由中介公司员工洪某帮助办理贷款后支付。6月14日,洪某以夏小姐名义在银行办理两本存折,其中一本交夏小姐。6月16日,45万元贷款划入以夏小姐为户名的由洪某持有的存折内。次日,洪某将其中27万元提走,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有义务对员工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洪某利用其特殊身份擅自取走27万元房款,损害了夏小姐的合法权益,中介公司理应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