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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课时摔伤 学校须承担赔责
   

笔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校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学生在体育课上练习双杠时摔伤的案件,判决由学校赔偿摔伤学生小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千多元。

  2010年11月的一天下午,小杨所在班级进行双杠考试。结果小杨在未放置防护用垫的双杠做练习时摔下,导致了牙齿摔伤,为此小杨支付了医疗费三千多元。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小杨家长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多元。

  庭审中学校认为,小杨在上体育课时不小心从双杠上摔下致使牙齿受损属实,但体育运动本身具有风险性,老师在上课前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发后,学校积极联系了学生家长,尽到了救助的职责,所以学校的管理和教育行为不存在过错。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处就读,被告应对学生的人身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体育课与其它课程相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所以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并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所以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对小杨合理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杨在受伤时已是初中学生,其对参加体育运动中的风险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在运动过程中注意保护自身,且体育课的授课内容系国家规定的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活动,故对运动所产生的风险,其应当自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杨各项经济损失六千多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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