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王先生将车开到一家洗车店洗车,车交给洗车店后他就离开了,说好1个小时后来取。王先生来取车时却发现,原来放在副驾一侧抽屉里的1万元现金没了。王先生认为,洗车店作为经营者,应在服务过程中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对其在洗车时遭受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洗车店说他们在店内显著位置已经张贴有“顾客贵重财物请自行妥善保管”提示牌,尽到了应尽的告知与注意义务,他们没有责任。王先生咨询,洗车店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人士指出,王先生将车辆交给洗车店清洗,约定1个小时后来取,因而与洗车店形成了洗车服务合同关系和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洗车店作为洗车服务的提供者,除提供洗车服务的主要义务外,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保障服务接受者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也负有保管义务。但是,王先生既未对副驾驶座前的抽屉上锁,即未对贵重物品予以妥善保管,也未将车上存放贵重物品的情况告知洗车店,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而洗车店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有顾客贵重财物请自行妥善保管的提示牌,已尽到了应尽的告知与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洗车店不应该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