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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子”不等于铁饭碗
   

我是某贸易公司的一名女职工。今年1月,我怀孕了。因我已过了最佳生育年龄,为了宝宝能健康出生,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公司接连以迟到为由向我发出六份警告。但我认为公司应从人性化的角度照顾我,况且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于是并没有放在心上。但没过多长时间,公司便将我辞退。我到法院起诉,法院竟判我败诉。请问这是为什么?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妇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是:(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及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反推之,如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怀孕后经常迟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将你辞退并不违法。“大肚子”并不等于铁饭碗,准妈妈们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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