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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也要支付二倍工资
   

      问:我在一家公司上班11个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近日,公司表示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提出其应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支付10个月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此前其已经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再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公司仍须向你补发10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在规定时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必须按照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公司虽在11个月后决定与你补签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还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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