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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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