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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受理程序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诉书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 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 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 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 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的,申诉人应予以补充。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当事人申诉人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有仲裁第三人的,第三人应诉通知书的送达及答辩期等事项参照被诉人的相关规定。
2、庭审程序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可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对组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3)由申诉人陈述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当庭追回或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征询被诉人是否需要答辩期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庭)。
(4)由被诉人答辩(有第三人的,增加第三人的答辩,以下程序同)。
(5)仲裁员询问案件有关事实。
(6)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或由仲裁员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7)仲裁员根据庭审情况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归纳。
(8)申诉人和被诉人互相辩论。
(9)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或休庭)进行调解。
(10)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
(11)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或宣布择期进行裁决。
(12)对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告知当事人案件将延期裁决。
3、结案程序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审批后可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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